微信個人信息屬于隐私嗎?如今,微信已經成為人們使用最廣泛的社交工具,在被大家廣泛使用的同時,微信賬号信息被盜取的事件也屢有發生,一些不法分子甚至打起了買賣微信賬号的主意,這給廣大的微信用戶造成巨大的困擾,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微信個人信息屬于隐私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如今,微信已經成為人們使用最廣泛的社交工具,在被大家廣泛使用的同時,微信賬号信息被盜取的事件也屢有發生,一些不法分子甚至打起了買賣微信賬号的主意,這給廣大的微信用戶造成巨大的困擾。
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一用戶起訴騰訊的侵權糾紛案作出判決,明确微信好友關系不屬于個人隐私,引起了廣泛熱議。那麼,從《刑法》的角度來看,非法獲取、買賣微信賬号信息,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一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呢?
一、微信賬号信息是否屬于公民個人信息
要想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确何為“公民個人信息”?
根據最高院、最高檢《 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号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号密碼、财産狀況、行蹤軌迹等。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是能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可識别性”和“隐私性”是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要素。
那麼,微信賬号中,是否包含了公民個人信息呢?
從“可識别性”的角度講,微信除了通訊功能之外,同時還具備社交、支付等功能。我們知道,注冊微信賬号必須綁定手機号碼,而按照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未實名的個人支付賬戶通過微信收錢、使用零錢發紅包等功能會受到限制,無法正常使用。所以,絕大多數微信要使用到支付功能,還必須進行實名認證,那麼這些實名認證的微信賬号必然也包含了諸如姓名、身份證件号碼等信息,這些信息能夠準确地識别到特定人身份,另外,我們還能通過從用戶分享的朋友圈動态中獲取特定人活動情況。
從“隐私性”的角度講,隐私是指用戶對其生活領域不願公開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權利。微信賬号中,如果隻包含性别、地區等屬于公開的信息,自然不屬于隐私,但“隐私性”與“可識别性”是緊密結合的,如前所述,微信賬号可能包含姓名、手機号碼、身份證件号碼等信息,如果通過這些信息能夠推出用戶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關系,或者通過微信好友關系能夠對用戶人格作出判斷,導緻其遭受負面或不當評價,那就是對個人隐私的侵犯,應當評價為該信息具有公民個人信息“隐私性”的一種屬性。
二、非法獲取、買賣微信賬号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為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了規制。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将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對于出售比較容易理解,即指将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并獲取利益的行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現為竊取、購買、收受、交換和侵入計算機信息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非法提供主要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向不特定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
根據以上定義,若出售的微信賬号中包含了原始持有人的個人信息達到立案追訴标準,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若買賣的是清空朋友圈、好友,無實名認證的“白号”,則不能評價為“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不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若行為人出售微信賬号時明知下遊買家購買微信号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如微信賭博、詐騙等,還可能構成下遊犯罪的共同犯罪。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