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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制和安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05:15:55

校園法制和安全?近年來,校園安全問題備受社會關注,成為懸在學校和教師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有些學校甚至受到“校鬧”困擾,教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得不到維護,承擔了本不該承擔的責任化解校園安全困境,需要用法治思維為校園安全“撐腰”,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校園法制和安全?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校園法制和安全(用法治思維為校園安全)1

校園法制和安全

近年來,校園安全問題備受社會關注,成為懸在學校和教師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有些學校甚至受到“校鬧”困擾,教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得不到維護,承擔了本不該承擔的責任。化解校園安全困境,需要用法治思維為校園安全“撐腰”。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中,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綜合改革、破解關鍵問題”列為學校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2019年,教育部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确規定“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為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該規定再次重申,學校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是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邊界。

因此,用法治思維為校園安全“撐腰”包括兩層内容:首先,學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全面履行維護校園安全,尤其是學生安全的法定義務;其次,在學校履行了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即使發生了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也不承擔責任。

就維護學生安全而言,學校究竟有哪些法定義務?

首先必須明确學校與學生之間關系的法律性質。現實中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學校是在校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将前者對後者的教育、管理職責在性質上理解為監護職責。根據《民法典》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是其父母或近親屬等;監護人将未成年學生送至學校學習,其監護職責并未轉移到學校。除了學校自願接受委托監護這種特殊情形外,對在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并沒有監護職責,但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

具體而言,學校的法定義務主要包括:第一,安全教育義務。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有統計數據表明,體育課、實驗課、課間和課外活動是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高發環節,對這些重點環節的安全教育,學校應予以高度重視。第二,安全保護義務。一方面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範人身安全風險,另一方面當學生身處危險中或有人身危險之虞,比如學生之間發生暴力欺淩時,學校應當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制止侵害或排除危險。第三,安全注意義務。學校應當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比如防止學生将危險物品私自帶入校園,剪掉校園路邊易被大風吹落的枯枝等。第四,通知和告知義務。包括事前通知告知和事後通知告知,前者如提前放學、校外活動等應當提前通知家長,後者如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後應當第一時間通知家長。第五,及時救助義務。無論學生傷害事故因何而起,也無論學校此前是否盡到了安全教育、安全保護等義務,都應當第一時間積極救助受傷學生。第六,提供符合安全标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的義務。第七,提供合格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的義務等。

當學校履行了上述法定義務、行為無過錯時,即使發生了學生傷害事故,也屬于意外事故而非責任事故,學校不應承擔責任,對于“不應承受之重”要堅決說“不”。

為何還要指出學校的行為沒有過錯呢?這是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侵權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學校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那麼,随之而來需要回答兩個問題:一是如何判斷學校有無過錯?二是由誰證明學校有無過錯?

法律上的過錯是指故意和過失。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通過學校的外在行為來判斷其有無過錯,主要看學校對學生是否盡到了法定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比如,某中學生課間下樓時不慎摔傷,如果學校日常安全教育到位、樓道設施符合安全标準,并且及時通知了家長、及時将其送醫,則可認定學校盡到了法定義務,不存在過錯。因此,學校“履行了法定義務”與“行為無過錯”,在實踐中是一體兩面、相互一緻的。

關于學校有無過錯由誰來舉證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由原告即受害學生方來舉證證明學校有過錯。8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旦發生了校園傷害事故,則需要他們及其監護人來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法定義務。二是由被告即校方來舉證證明自身無過錯。不滿8周歲的在校學生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則需要學校主動舉證證明自身盡到了所有義務,亦即無過錯,如果學校不能“自證清白”,法院将推定學校有過錯,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對于8周歲以下的學生,學校和教師尤其要提高風險意識,做好更周到的安全防護,并注意“留痕”和保存證據,否則一旦出現意外,說不清就等于有責任。

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維護校園安全和師道尊嚴是基本底線,這就要求學校和教師善于運用法治思維為校園安全“撐腰”。《意見》中提出“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實乃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所在。

(作者吳壽東系東北師範大學教授、王姣姣系吉林省教育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曹金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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