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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與限制高消費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4 21:14:48

“他不是被限制高消費了嗎?為什麼沒有上你們那個‘黑名單’?”近日,在克拉瑪依市烏爾禾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當事人楊某問法院工作人員。

2017年,克拉瑪依市民範某向楊某借款3000元,後楊某多次索要,範某均不予理會。

失信被執行人與限制高消費區别(普法法官有話說)1

“錢不多,但這個人太不講信用了,我咽不下這口氣。”今年年初,楊某将範某訴至烏爾禾區法院,要求範某返還欠款。

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範某答應在7月底前付清欠款。期限已到,範某仍未履行給付義務,楊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執行法官發現範某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财産,且範某已不在本地。結合案件實際,執行法官對範某采取了限制消費令。

8月中旬,範某急于出行,發現不能購買高鐵票,主動與楊某取得聯系。8月30日,範某将3000元及逾期利息通過微信轉賬方式還給了楊某。

确定楊某收款後,法院依法解除了對範某的限制消費令。

法官有話說

失信被執行人與限制高消費區别(普法法官有話說)2

烏爾禾區法院副院長蒲可可介紹,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法院會依法對其采取一系列執行措施,但限制高消費與大家常說的納入失信“黑名單”是兩種執行措施。

限制高消費,是對不能及時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的高消費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進行限制。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則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的高消費進行限制。

實行限制高消費措施後,相關人員不能乘坐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能在星級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不能購買不動産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能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不能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不能旅遊、度假,不能讓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能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不能有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院将有關人員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将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該名單庫會統一向社會公布,并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隻有當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由此看出,相比于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标準更高。

失信被執行人與限制高消費區别(普法法官有話說)3

來源:石榴雲/新疆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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