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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門撞到人賠償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6 11:18:46

開車門撞到人賠償标準(開車門撞人最佳處理經驗)1

停車、開車門、下車......行車過程中極其日常和普通的操作,稍有不慎,都會釀成禍端。在昆山就發生了這樣一起特殊的“開門殺”道路交通事故:一車輛停在路口,後排乘客開車門時将駛來的電動車撞倒,導緻騎車人受傷,後騎車人将司機、乘客,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此案特殊在司機與乘客是父女關系,且乘客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面對這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法院會如何進行判定呢?今天(7月22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開車門撞到人賠償标準(開車門撞人最佳處理經驗)2

事發當天,老趙開車送女兒小趙去上學,到學校門口車停好後,小趙打開後排右側車門準備下車時,車門與老李駕駛通過路口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緻老李倒地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之後,交警部門認定乘客小趙開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負事故主要責任;司機老趙在交叉路口内違規臨時停車,負事故次要責任;騎車人老李正常行駛,不負事故責任。事發時,老趙在某保險公司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事發後,該保險公司墊付1萬元。後老李因賠償事宜将老趙、小趙、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老趙父女對責任認定無異議,但提出二人為父女關系,所以開車門時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也應當賠償。保險公司則認為,依據事故認定書,老趙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對原告老李的損失由交強險賠付後,超出的部分應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對于乘客小趙開車門造成的損失部分保險公司不應承擔。

開車門撞到人賠償标準(開車門撞人最佳處理經驗)3

法院審理後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比例不同于民事賠償責任比例,人民法院在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應根據法律法規,并結合事故相關人員的過錯程度、因果關系來确定民事賠償的分擔責任。被告老趙作為駕駛員,在車輛行駛包括停放過程中,其注意義務應高于乘客和行人,對行人負有特别注意義務,被告小趙作為乘客對行人負有一般注意義務,且事發時小趙為未成年人,所以老趙應承擔較大責任即70%,小趙的責任比例較小即30%。

本案中,兩被告主觀上存在共同過失,屬于共同侵權,應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事發時,老趙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故該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内先行賠付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在商業險範圍内按照70%的比例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四)》第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共同侵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人以該連帶責任超出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後,主張就超出被保險人責任份額的部分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對被告老趙超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外的連帶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即該保險公司公司對被告小趙應賠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後,有權就超出被保險人份額的部分向被告小趙進行追償。

關于老李的損失,法院認定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為9.7萬餘元。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賠償總計7.1萬餘元。超出交強險範圍的原告損失為2.5萬餘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内按照70%的比例賠償1.8萬元,被告小趙按照30%的比例賠償7千餘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交強險、商業險,以及小趙應承擔的7千餘元合計8.9萬餘元,扣除已賠償的1萬元,還應賠償原告7.9萬餘元。

(來源:《零距離》記者/孫豔 編輯/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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