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按幾天折算?來源:勞動法庫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年休假按幾天折算?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來源:勞動法庫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
一、關于年休假的享受資格和享受天數1、享受資格:《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怎麼理解?實務中比較混亂,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解讀,現結合相關規定做個分析。
人社部曾就這個問題請示過國務院法制辦,在國務院法制辦答複後,于2009年發布了一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複函》(人社廳函[2009]149号)的文件,文中答複:“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很多人看後仍有點糊塗。
人社部這個複函中“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包含兩層意思,1)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或2)職工曾在本單位之外的其它某一個單位連續工作過滿1年;
“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是指職工在任何一個單位都沒有滿一年,但幾個單位之間的工作年限連續起來滿了一年。這裡并未限定必須是本單位和前單位之間的連續,前單位與前前單位之間的連續其實也屬“不同用人單位連續”。
實務中有些裁判機關将“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僅理解為“在本單位及本單位和前單位之間的連續”而忽略了職工在本單位之外的其它兩個單位之間連續工作滿12個月或者在其它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這兩種情形。
深圳實務中之前對這個問題理解是正确的,《全市勞動人事争議疑難問題研讨會紀要(2010年)》第六條規定,勞動者仲裁請求享受年休假待遇且能證明其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應認定其具有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資格。後來,深圳中院2015年發了一個裁判指引,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又出現偏差了,隻局限于本單位和前單位之間的連續,無視員工可能滿足了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這種情形。
我個人認為在這個問題的理解上,北京高院于2017年4月24日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的解答》第18條對此做出的解釋是最符合立法原意的。
北京高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的解答》第18條摘錄:
“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
勞動者在符合參加工作後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條件後,此後年休假時間以當年度在用人單位已工作時間計算。
2、享受天數:《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确定。
二、新入職和離職的年休假天數折算規則
1、符合休假資格的新入職員工當年度年休假=(當年度剩餘日曆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
【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确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實例解析】張三風在太極公司已連續工作2年以上,離職後于當年9月1日入職武當公司,張三風在武當公司剩餘日曆天數為122天。按照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張三風年度可享受的休假天數為5天。因其新入職武當公司,則張三風在武當公司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此張三風入職武當公司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為1天。
2、離職時年休假=(當年度已過日曆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當年度已休天數
【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實例解析】楊雲聰在天山公司已工作3年,按規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10月31日天山公司和楊雲聰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當年度楊雲聰在天山已工作了305天,假設天山公司當年度已安排休假2天,那麼楊雲聰離職時應折算的年休假天數為:(305÷365)×5-2≈2.18天,因0.18天不足1整天,所以楊雲聰離職當年度還可享受2天年休假。
三、關于帶薪年休假與其他假期的關系
1、年休假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關系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與寒暑假的關系
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帶薪假休假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3、年休假與事假的關系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現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注意:如果事假期間已扣工資的,則不受事假天數限制,都應當享受年休假。
4、年休假與病假關系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滿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現上述病假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年休假與探親假、婚假、産假等假期的關系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産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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