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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弟魔怎麼制止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1 10:58:01

前段時間,網絡上出現了“姐姐殒命父母索賠為弟弟買房”的新聞。看到這個标題,不禁讓人聯想到《歡樂頌》中的樊勝美。這種魔化的社會現象被網友精煉的總結為三個字,即“扶弟魔”。

“扶弟魔”其實是一個網絡用語,多用于多子女家庭的長男長女,意思是指家庭中的長男長女對弟弟不計成本地奉獻。姐姐對弟弟過多地支持往往會影響到自己的生活,然而不盡全力地付出又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這裡暫且抛開所謂的“道德”、“良心”或者“親情”的桎梏,僅從法律的角度窺探一下“扶弟魔”的廬山真面目。

扶弟魔怎麼制止(法律保護扶弟魔)1

一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75條第1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第2款規定,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從法條的規定來看,兄、姐對于弟、妹的确有扶養義務,但該扶養義務的成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1)兄、姐有負擔能力;(2)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弟、妹;(3)弟、妹還未成年。隻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兄、姐對弟、妹便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當然,法條的第二款也規定了弟、妹對兄、姐的扶養義務,但該扶養義務的成立同樣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弟、妹有負擔能力;(2)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3)兄、姐缺乏勞動能力且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需要注意的是,所謂的“有負擔能力”并不意味着兄、姐要滿足弟、妹的一切需求,這裡僅指的是必要的生活費用,符合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即可。

二 相關案例

案例事實(為說明問題,對案件事實進行了适當簡化):

原告沈某1(1962年生)與被告沈某2(1946年生)、被告沈某3(1959年生)為親兄弟姐妹關系。原、被告的父母在1996年、2011年相繼去世,生前育有四子女,除了本案原、被告,還有一女沈某4。原告系一級精神殘疾,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去世後,原告由沈某4照顧至今。原告每月低保固定收入為1870元,無其他經濟來源,不能維持其最低生活需求。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每人每月分别給付原告撫養費1200元,供給2400元。

裁判要旨:一審法院認為,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義務。本案原告雖已成年,但因其系一級精神殘疾,喪失勞動能力,加之父母去世,原告之兄姐應對原告有扶養義務。因此,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被告不服一審判決,進行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三 案例評析

從上文已知,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的成立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在本案中,從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嚴格來說第三個條件,即弟、妹是未成年人,并未滿足。但是本案中,原告系一級精神殘疾,無勞動能力,法院認為該事實足以替代了弟、妹是未成年這一條件。從情理上,大家能夠接受;但是嚴格的依法裁判,這樣的判決結果似乎又有點不妥。該問題的疑問還有待司法解釋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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