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今天
杭州互聯網法院
對兩起涉個人信息保護案件一審宣判
不良征信信息被上傳征信系統
侵權嗎?
法院:征信信息具有社會屬性,不侵權!
因為經營需要,王某通過某app申請了45萬元的信用貸款,貸款發放人為A銀行。申請過程中,王某按照流程提供了個人信息,簽署了若幹份涉及信息收集、征信業務的授權書,并進行人臉核驗、視頻面談等步驟。最終,雙方順利簽訂貸款合同。
貸款發放後的第三個月,經多次催款,王某依然逾期還款。于是A銀行将該逾期記錄上傳至征信系統。後來,王某在業務辦理過程中發現了自己的不良征信記錄,認為A銀行侵犯了自己的個人信息權益,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并未舉證證明因被告上傳不良征信造成财産損失或精神損失,即便存在财産損失,也是因為原告不歸還貸款造成,與被告行為無關,原告應當為自己不積極償還債務的行為負責。并且,被告上傳征信信息是法定職責,且經過原告知情同意,不具有違法性。因此,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征信信息不同于一般個人信息,其既可以防範風險,為交易安全創造條件,又可以促使個體保持良好信用,以便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獲得較多的交易機會,而缺乏良好信用記錄的個人則相反。個人信息不同于個人隐私,個人信息權益中的個人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屬性,并非絕對權利,應當在保護個人信息的同時,兼顧社會、個人及信息處理者三方的利益,确保個人信息合法有序流通,發揮其應有價值。
非法出售3萬餘條身份證信息
法院:賠償1.4萬餘元并道歉
被告劉某通過互聯網向他人購買公民身份證号碼、郵箱賬号、支付軟件賬号等信息,并開設網店,将這些信息對外出售。
2020年9月至10月期間,劉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3.2萬餘條,獲得收益1.4萬餘元。這些信息包含公民的姓名及身份證号碼,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蘇、四川、河南、山西等地。
公益起訴人認為,劉某未經他人許可,在互聯網上非法收集、非法買賣他人身份信息,導緻3萬餘條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公共信息安全造成了損害,因此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1.4萬餘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未經他人同意,獲取公民的姓名、身份證号碼等個人信息,并以牟利為目的出售上述個人信息,屬于非法收集、買賣個人信息的大規模侵權行為,損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傷害了社會公衆的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依法應當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1.4萬餘元,專門用于個人信息保護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項。
被告劉某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性,表示尊重法院判決,願意承擔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互聯網時代的社會生活已高度數字化,個人信息的搜集、存儲、利用無處不在。個人信息不僅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其作為重要的生産要素和價值資源,同時兼具财産利益和公共屬性。大規模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台實施,為執法者、司法者、守法者提供了法律指引,也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為司法機關,希望通過該案的審理能夠進一步強化全社會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關注,動員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各項工作,嚴厲打擊侵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黑灰産業鍊,切實維護人民群衆個人信息安全,促進信息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法,你知道多少呢?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來源:杭州互聯網法院、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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