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台海網
向不文明行為
說NO!
近日
海滄曝光了一批店家、當事人
因不文明行為被罰款、立案調查!
01 未辦理健康證
01
執法人員發現某美發店的店家安排未獲得合格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
該行為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給予警告, 并處以罰款500元。
02
某足浴店的店家安排未獲得合格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構成安排未獲得合格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違法行為。目前已立案調查,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辦中。
02 在控煙場所吸煙
在某診所,當事人明知診所為控煙場所,卻仍然在診所内吸煙。
未遵守控煙要求,違反了《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幹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執法人員依據《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幹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03 違規提供加裝安全座椅服務、虛假宣傳
近日
執法人員在位于新垵村東片的某電動車行
發現店内展示了一款燈箱廣告
廣告内容為一對母子騎乘在電動車上
母親坐在電動車座椅
小孩坐在腳踏位置上的小座椅
店内展示架上發現了廣告上的同款兒童座椅,在店内也陳列了一台與廣告展示相同型号的電動車,查看該車随附《電動自行車産品合格證》,圖示并未允許加裝安全座椅。
商家為顧客提供非法加裝、改裝服務,構成銷售與明示質量不符的産品的違法行為。
同時,店内展示加裝兒童座椅的電動自行車廣告,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使消費者認為該款電動自行車是可以裝安全座椅,構成虛假廣告。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及《廈門經濟特區産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及銷售明示功能狀況與實際不符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目前已立案調查,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辦中。
04 售賣香煙狀糖果
執法人員在對某文具店進行檢查時,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雙色果酸糖(壓片糖果)。該産品标識名稱為“雙色果酸糖 壓片糖果”,産品的外盒包裝明顯印有一根香煙形狀的圖案。
産品内所裝的小盒産品外包裝與部分知名品牌香煙相似,隻是在具體文字内容和包裝大小存在不同,比如看似“555”牌香煙實為“888”,“KENT”牌香煙實為“KNET”,“中華”牌香煙實為“中國”。
不僅如此,包裝内實物也與香煙外形相似,為黃白兩色硬質條狀糖果,白色部分約為三分之二、黃色部分約為三分之一。
經查,該産品采用近似香煙盒的包裝和近似香煙的食品形狀,使青少年以吸食香煙的動作食用糖果食品,容易造成嘗試吸煙的心理暗示。
當事人在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内向未成年人銷售仿香煙食品,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足以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目前已立案調查,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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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向不文明行為說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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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今日海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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