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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判決書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1 08:48:34

專利侵權判決書?轉自:人民司法 作者:佘朝陽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系删除,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專利侵權判決書?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專利侵權判決書(權利要求的解釋與專利侵權認定)1

專利侵權判決書

轉自:人民司法 作者:佘朝陽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系删除。


提要

一、案件及相關背景基本情況

二、本案的權利要求解釋

三、本案的專利侵權認定

四、對類似糾紛解決問題的思考和建議

結語

内容提要 專利民事侵權訴訟中, 應根據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合理确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解釋權利要求時,不能脫離權利要求書等内部證據,且應站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進行。進行專利侵權認定時,應根據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規則,将技術方案的比對結果作為裁判依據, 在特定情況下,可根據部分技術特征的比對結果進行;在已有初步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某 個或某些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方案對應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時,不宜因對證據真實性的懷疑采用推定的方式直接認定侵權。

權利要求的解釋與專利侵權認定

——以海斯凱爾公司與彈性測量公司、中日友好醫院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為例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10期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

專利法是技術發明的保護法。對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而言,專利法所保護的技術發明,即專利權人就其産品或方法提出的技術方案,均記載在其權利要求書中。專利權人應就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明确保護範圍,在确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應遵循一定的解釋規則合理确定保護的内容,既不能擴大解釋,使得社會公衆因權利要求内容的寬泛導緻行為受限失去創新的動力,也不能限縮解釋,由此造成專利權人的創新意識受到打擊、遏制。法院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作出侵權判定的過程,就是依法适用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進行分析、與專利技術方案比對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如何理解專利技術方案、如何固定并分析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就是司法實踐中通常所指的技術事實查明。依照查明的技術事實,方能作出侵權認定。首先,我們要知道保護什麼,将原告保護的内容劃圈界定、明确 ;其次,我們要知道被訴的是什麼,将被告實施的行為内容固定、分析其實施的行為是否在保護圈内。一方面,由于保護的内容已記載在專利權利要求中,法院對此部分的審理重心就在于如何解釋、如何畫圈、如何标出圈内的每個技術特征 ;另一方面,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審理重心在于如何通過證據固定、如何理解與專利技術方案對應的技術特征、如何分析是否與專利技術方案對應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隻有在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前提下,才能進一步考慮被訴侵權主體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因技術比對時,以專利技術方案包含的全部技術特征為比對基礎一一進行,在已知部分與專利技術方案對應的技術特征呈現為不相同也不等同時,能否就此根據部分技術特征的比對結果徑行作出裁決,而無需被訴侵權主體披露被訴侵權産品使用的全部技術特征,值得思考。特别是當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在同一技術領域将會先後出現創新發明,在後創新内容也獲得專利授權時,其權利主體就會與在先專利權人因相應技術的實施,在該技術領域内形成事實上的競争關系。由于社會生活的複雜性、科技應用的多樣性,體現在被訴侵權産品上的技術内容可能遠遠不止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某些相關部分可能成為實施主體的技術秘密。若在先專利權人認為在後專利技術方案落入在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因此發起侵權訴訟,在後專利權利人即被訴侵權主體則可能存在有限披露被訴侵權産品上的技術内容的謹慎行為,若法院未能及時、有效聚焦雙方争議的技術特征内容,則容易陷入舉證責任分配的誤區,偏離專利侵權案件審理的核心,以被訴侵權主體妨礙技術事實查明推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内容,作出不當判決,故解決此類糾紛,準确把握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合理進行權利要求解釋,準确查明技術事實是關鍵。

本文以無錫海斯凱爾醫學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斯凱爾公司)與彈性測量體系彈性推動公司(以下簡稱彈性測量公司)、中日友好醫院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為例,從權利要求解釋出發,确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對專利侵權訴訟技術事實查明的證據規則進行反思,探讨專利侵權 民事訴訟在此種情形下應遵循的裁判規則,以妥善解決此類糾紛。

一、案件及相關背景基本情況

彈性測量公司是名稱為“使用切變波的成像方法和裝置”的 ZL00805083.X 号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發明涉及一種瞬時超聲彈性成像技術,2000 年 3 月13 日根據 PCT 申請進入我國審查,2004 年 11 月 3 日獲得授權。針對涉案專利的技術缺陷,發明人之一 L·聖德林又發明了一種“測量人或動物器官的彈性的裝置和方法”,2003 年7月 16 日由彈性測量公司的關聯公司回波檢測公司根據 PCT申請進入我國審查,2008 年 12 月 3 日獲得授權(以下簡稱回波在後專利)。2003 年,回波檢測公司向市場推出專利産品Fibroscan 系列醫療儀器,用于無創檢測肝硬度。

海斯凱爾公司創始團隊亦在瞬時彈性成像領域開展研發,于 2009 年陸續申請系列自主創新技術專利,其中同年 10 月 15 日申請的“超聲無損檢測粘彈性介質彈性的方法及其裝置”專利,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獲得授權,公告号CN101699280B。期間,2010 年 7月 30 日海斯凱爾公司成立,将該專利技術應用在 Fib rotouch 無創肝纖維診斷儀中,并經申報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首次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随後推向市場。

彈性測量公司指控海斯凱爾公司的 Fib rotouch 診斷儀系列産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該産品的使用者中日友好醫院與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者海斯凱爾公司的行為均構成侵權,故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一審判決全部支持彈性測量公司要求賠償和合理開支費用的訴訟請求,判賠額超過 3000 萬。該裁判的主要理由是 :被保全的被訴侵權産品的硬盤損壞且無法恢複數據,根據該産品在查封、維修、使用替代硬盤勘驗、同型号其他産品勘驗等不同時期顯示的彈性檢測圖和使用者中日友好醫院提供的檢測報告中的彈性測量圖所存在的區别,以及海斯凱爾公司在訴訟過程中的異常行為,結合海斯凱爾公司提交的被訴侵權産品技術方案解釋所述内容,對勘驗内容不予采信,由 2014 年醫療器械注冊證相關内容推定與該注冊證相關的 B、C、M 型号産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

海斯凱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認定錯誤,專利技術方案包括“同時觀察 全部接收”技術特征 ;一審法院在未查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情況下,通過證據規則的适用,以推定的方式認定相關事實,從而作出錯誤的侵權認定 ;因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的是“延後觀察 部分接收”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方案對應的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海斯凱爾公司據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彈性測量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将本案發回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彈性測量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裁判的主要理由是 :根據對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的分析,專利技術方案具備“同時觀察 全部接收”技術特征 ;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海斯凱爾公司存在毀損、隐匿證據等妨礙訴訟的行為,海斯凱爾公司在二審階段通過進一步舉證,補強其在一審法院勘驗過程中的勘驗内容,能夠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部分技術特征的具體内容,且該内容所涉“延後觀察 部分接收”技術特征區别于專利技術方案中對應的“同時觀察 全部接收”技術特征,亦即與彈性測量公司主張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 1、16 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至少有 1 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海斯凱爾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該案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開宣判,現已生效。

二、審慎研判,準确發揮破産審判職能

就侵權與否的判定來說,實際上是發現被控侵權的産品或方法與專利權利要求之間的相同或不同,是以被控侵權的産品或方法與權利要求相比較。專利侵權認定與專利權利要求解釋的關系是 :專利權利要求解釋是認定專利侵權的第一個步驟。專利權利要求解釋從理論上來說不涉及被訴侵權物,但在實際解釋過程中不可能不考慮被訴侵權物的情況。權利要求解釋和侵權判定的界限并不總是很清晰的。進行比較時,确定專利權利要求内容的過程,即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就是專利權利要求解釋的應用過程。準确把握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首先應建立合理的解釋規則。

(一)通過内部證據予以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 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 3 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權利要求, 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 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别界 定的,從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權利要求含 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 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由此可知,除了權利要求 書本身之外,說明書、附圖和專利審查檔案是法院解釋權 利要求時首先使用的内部證據。内部證據是專利被授權後, 公衆能夠通過專利檔案閱讀的内容。這些内容在訴訟發生 時不會發生變化,在進行新的技術研發時,公衆可以據此 回避。

1. 權利要求用語的字面解釋。權利要求中的用語能夠 用字面上的文字理解相應技術特征的含義,應盡可能使用 字面解釋。也就是說,如果上下文、專利說明書和專利審 查檔案沒有指明權利要求用語具有其他含義,則應當認定 相關用語使用的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即普通和習慣的含義。除了兩種情況外,說明書和審查檔案使得權利要求中的用 語偏離字面上的含義 :詞典編撰(界定了用語的含義)和排 除(排除了用語的普通含義)。在進行字面解釋時,如果存 在争議,首先看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是否在說明書中被特 别的含義取代,隻有發明人在說明書中有明顯意圖改變權 利要求用語的普通和習慣含義時,才能認為其含義被改變 ;其次看争議的用語上下文及說明書能否為該含義提供指導。撰寫恰當的權利要求是專利權人的責任,其撰寫的不同權 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護範圍,使用不同的用語也可能帶來 不同的技術效果,所以專利權人應就其記載在權利要求中 的用語謹慎措辭。

2. 說明書内容對權利要求用語的限定。說明書包括專 利的所有信息,如發明主題、現有技術背景、對發明要解 決問題的描述、對發明的描述及與實施例的關系、使用發 明所取得的技術效果等。說明書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對發明 進行詳細說明,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即可實施發 明。使用說明書來界定權利要求中用語的含義,是權利要 求解釋的準則之一,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從 上述司法解釋第 3 條規定和第 1 點内容可知,在說明書内 容和權利要求用語确定一緻的情況下,對權利要求用語的 解釋是不存在疑義的,即說明書可以支持權利要求用語的 普通含義,達到字面解釋的效果。

3. 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進行解釋。從專利授權的 實用性标準來說,發明是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産生 積極效果的,要達到能夠實施發明的程度,寫給本領域技 術人員看的專利,在解釋權利要求用語時,應當按照本領 域技術人員的理解進行,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閱 讀權利要求及說明書,不是隻閱讀有争議的權利要求用語, 而是整個專利文件,且以專利申請日的理解為準,結合發明 目的進行。

4. 發明目的對解釋權利要求産生的影響。權利要求記載 的是技術方案,也就是發明的構成,在權利要求限定的技 術方案中每加入一個内容(部件或者步驟),都有它自己的目 的,會給技術方案帶來相應的效果。否則,進行權利要求的 記載時,完全可以忽略這些内容。既然已經體現在權利要求 用語中,其相關的含義根據發明目的就是可以确定的。

本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同時觀察和全部接收技術特征, 即按照如上 4 點運用内部證據進行了第一個層次解釋。

(二)通過外部證據進行佐證

外部證據指的是與專利有關的除了内部證據以外的所有證據,這些證據不會存在于該專利的檔案中,如發明人陳述、詞典、科技論文、科技出版物、審查檔案沒有引述的在先技術等。一般來說,詞典、科技論文、科技出版物等在專利授權時是可以公開獲得的,可以客觀地提供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權利要求中用語含義的可靠信息,幫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本領域技術人員所使用的技術和術語。在特定的情況下,同一發明人對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作出的陳述,是與其撰寫的權利要求内容息息相關的,可以用于佐證對權利要求用語含義的理解,起到權利要求解釋的作用。

1. 相同發明人的在後專利。一般來說,相同的發明人對同一技術領域的科技創新具有思考、研究的延續性,其在後專利如果明确指出在先專利的技術缺陷,因該技術缺陷存在予以改進的必要性,由此可以佐證在先專利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對此前依照内部證據進行解釋的邏輯和方法予以印證,從而确定權利要求用語的具體含義。首先, 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用語都是有其意義而不是多餘的 ;其次,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組合的技術方案,因某個用語表現的技術特征存在技術缺陷,可以通過反推的方式來确定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 ;最後,同一發明人清楚前後專利各自要解決的具體技術問題,特别是存在對在先專利改進的動機。

2. 科技文獻特别是專利發明人的論文。發明人在解決現有技術存在的技術問題時,或者在從事某一技術領域的科研時,會将其研究的内容代入所撰寫的技術方案中,即成就專利技術方案權利要求内容時,其文獻展現的某些特征,能夠印證專利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

3. 同一技術領域的專利及其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專利通過公開的方式獲取保護,其本質也是一種壟斷,但是有限的壟斷,并不能排除其他競争對手、社會公衆通過其他形式的創新,進入相同的技術領域。這恰好是科技推陳出新、人類不斷進步的意義所在。相同技術領域專利的内部證據,如果能夠合理解釋在該技術方案中與待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内容對應技術特征的含義,也是一種外部證據進行權利要求解釋佐證的方式。

事實上,本案亦通過以上 3 點所涉外部證據對相關技術特征,即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予以了輔助理解,從而進一步确定了專利技術方案同時觀察、全部接收的技術特征内容。

三、本案的專利侵權認定

一般說來,在授予專利權之後,他人實施的技術方案如果再現了一項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就落入該權利要求的文字所确定的保護範圍,這是權利要求所确定的最為狹義的保護範圍。如果他人實施的技術方案除了包含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之外,還包括一個或者多個權利要求不曾記載的其他技術特征,上述結論的成立不受任何影響。

(一)專利侵權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

1. 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證據規則。專利法在設定專利侵權糾紛舉證責任時,僅在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設置了新産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侵權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對并非該法條規定的新産品,不宜适用舉證責任倒置,仍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分配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 91 條第(2)項規定,主張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據此,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如果不能舉出證據,或者其所舉的證據不能達到證明待證事實存在的效果,那麼就意味着當事人的該項主張沒有得到證明,從而不能認定當事人所主張的待證事實成立。就本案而言,彈性測量公司主張海斯凱爾公司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其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故其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該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鑒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内置在被訴侵權産品上,其通過證據保全申請,由法院固定無可厚非,其确實已初步完成舉證義務,但這種舉證根據海斯凱爾公司的舉證抗辯,會出現重新分配的情況。

2. 證據為待證事實服務。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要嚴格、謹慎把握證據規則。若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待證事實存在,就可據此認定當事人主張的該項待證事實不成立。訴訟中,當事人所舉證據的證明對象應該指向案件的待證事實,而不是當事人所主張的權利或者訴訟請求。法院應當将案件中的全部證據和事實綜合考量,才能認定被告是否侵害他人專利權,而不是因為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某一項待證事實,就直接推定被告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在本案中,這裡包含兩層含義 :首先,彈性測量公司通過法院保全的方式提供了證據,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内容進行了初步舉證,而海斯凱爾公司亦可提供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具體内容。其次,海斯凱爾公司通過現場勘驗的方式對自己技術方案的具體技術特征内容作出說明,法院在雙方對技術方案的内容存在不同解讀的情況下,應遵照待證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開展下一步工作,待證事實的确定并不依賴原告主張的權利或訴訟請求。

3. 合理排除技術事實查明内容之外的影響。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會根據事實查明的進度情況,分析、采信證據,在特殊情況下,還會根據證據妨礙制度推定事實。但這種推定的事實,應該和當事人争議的焦點相關,不能任意擴大,也就是應在合理的範圍内排除與技術事實無關的内容,對這部分證據體現的事實作出客觀的認定,尤其是和技術事實直接關聯的内容才予以認定,不應偏離專利侵權訴訟的核心。在本案中,鑒于雙方之間多重因素存在的矛盾、沖突,各自存在的顧慮和異議,法院對證據妨礙方面的事實應謹慎适用,嚴格控制在與技術事實直接關聯的合理範圍之内,不宜以推定技術方案的方式作出侵權判定。因海斯凱爾公司就自己的主張已經提供證據,而彈性測量公司主張的證據妨礙部分,可以排除與已查明或可查明的事實部分無關,通過高度蓋然性法律規定的适用,能對本案的關鍵技術事實進行查明。

(二)技術方案的比對

1. 全面覆蓋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 17 條規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确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确定的範圍為準。如果全部的技術特征在被訴侵權産品裡面都有體現,那麼就應該認為全面覆蓋住了,因此可以認定侵權成立。雖然專利權人要保護的都是完整的技術方案,但每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都是由單個的技術特征組合而成的。如果這些單個的技術特征能夠單獨予以比對,且比對結果可以毫無疑義地确定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術特征,那麼根據這部分技術特征的比對結果,就不宜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

2. 相同和等同技術特征的判定。在判斷被訴侵權産品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特征是否等同時,不僅要考慮被訴侵權産品的技術特征是否屬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征,還要考慮被訴侵權産品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特征相比,是否屬于基本相同的技術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隻有以上兩個方面的條件同時具備,才能夠認定二者屬于等同的技術特征。由于本案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關于“延後觀察 部分接收”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同時觀察 全部接收”的手段、功能、作用機理、效果均不相同,無法作出相同和等同技術特征的認定,故此,得到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比對結果。

四、對類似糾紛解決問題的思考和建議

通過審理本案,确立以及繼續強化了 3 個裁判規則 :一是對權利要求的解釋 ;二是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三是專利侵權相同和等同技術特征的判斷。相應裁判規則的适用,能夠有效地确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使公衆能夠清楚地知道實施何種行為會侵害專利權,從而一方面為專利權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護,另一方面又确保公衆享有使用技術、通過其他方式創新技術的自由。同時,将技術事實的查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心,客觀上實現公平、公正,并為下一步的侵權判定奠定堅實的基礎,糾正因對部分證據真實性的懷疑采用推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偏離技術事實焦點的方式直接認定侵權的不當做法。相關裁判規則的内容能夠對與此有關的行為規範作出更好的指引。

結語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知識産權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先後出台各類政策,司法保護力度也不斷加強。對技術類案件的審理,專門在最高人民法院層面建立知識産權法庭這樣一個内設機構進行審理,可見對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态度。

我國經濟發展所涉的各類産業正處于從模仿型向創新型轉變的階段,位于由工業化向信息化轉型發展的重要時期。在這個過程中,知識産權保護既可能是企業發展的堅強堡壘,也有可能是企業轉型升級中的無妄之災。為避免負面效應,将知識産權保護水平控制在一個合法、合理的狀态,既不能過度保護,也不能保護不足,這是司法裁判者應該深入思考并實踐的方向。如果保護過度,将不利于行業的發展,造成産業轉型困難 ;如果保護不足,則會打擊創新主體的積極性。面對現實,我國衆多科技領域遵循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式的發展方式,由此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這既是發展科技創新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産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有效路徑,以及趕超先進地區縮短技術差距的有效措施。

本文所涉案例的當事人海斯凱爾公司,是在我國産業升級轉向高質量發展大背景下,衆多參與國際市場競争的中國科技企業的縮影,将來也一定會有越來越多的具有國際競争力的自主創新企業面臨類似問題。無論是引進技術的知識産權,還是再創新形成的知識産權,都應當得到平等的保護。我們既要精準把握現有技術的發展脈絡,也要準确判斷不同發明人、專利權人的創新點,對于通過自主創新獲得的、區别于原有技術的知識産權,當其形成新的保護客體并獲得專利權時,應當給予公平的保護,從而激發更多的自主創新。在此類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應加強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準确界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合理查明技術事實,包括證據規則的合理運用,尤為重要。惟其如此,司法保護才可能真正成為國家科技創新的助推器,在為不同主體特别是中小科技企業的發展提供公平公正的司法環境時,真正體現司法服務創新、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價值和有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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