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怎麼辦?來源:中工網【案情介紹】,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怎麼辦?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中工網
【案情介紹】
2017年3月,王女士和某公司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此後,雙方又兩次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每次期限均為一年。合同期滿後,公司通知王女士不再續簽,并支付了部分經濟補償金。王女士認為公司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勞動仲裁。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終止審理”的決定後,她到人民法院起訴,提出:一、用人單位未與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支付相應工資;二、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未足額,應予以補足。本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王女士拿到了相應的補償款。
【律師解答】
首先,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依據該條第二款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再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此案中,王女士和用人單位在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順利履行完畢後,在她提出或者同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且沒有反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實際上用人單位與王女士簽訂的是1年期合同,所以,王女士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相關的工資。
其次,關于用人單位與王女士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既然用人單位與王女士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應當向王女士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關于勞動仲裁和起訴維權,《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争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須注意,提出仲裁申請,因勞動仲裁部門逾期未作出裁決而起訴的,如果訴訟請求超過仲裁申請,該訴訟請求可能面臨不予受理、駁回相應起訴等風險。
(據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供稿)
責任編輯:姚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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