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防止員工惡性離職不交接工作?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3點明确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後者的權利與義務: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怎麼防止員工惡性離職不交接工作?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3點明确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後者的權利與義務: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因此,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工作交接,是基于雙方約定的。
企業可在規章制度中把工作交接流程、交接對象、交接内容、交接時間節點等内容做詳細規定,并做好規章制度的公示,并以書面形式确保員工簽收。
從法律上說,企業的規章制度是作為解決企業與員工勞動糾紛的重要依據,因此也不容忽視。若企業依法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為了确保員工能按時交接,可與員工約定經濟補償金等于交接完畢時支付,并約定工作交接的時間周期。
給企業的建議:(1)在企業内部的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明确規定并進行公示和員工簽字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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