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企業客戶,老闆為人忠厚老實,踏踏實實做生意,公司創辦5年養活了一票人,在業内也闖出了一些名堂,可謂年輕有為。
都說做生意不能過于實誠,需要一些精明、甚至是狡猾(這裡指“中性詞”)。可老闆偏偏生性憨厚老實、懂讓利、肯吃虧,久而久之,被人利用被人坑的故事就上演了。
老闆的客戶多為大企業,強勢的甲方往往有着強勢的做派。
某一天,老闆承接了某地産大亨的一個線下項目,整個項目細分為很多子項目,大約耗時一年,費用幾百萬。
說老闆憨厚也好、行業慣例也好、甲方強勢也好,總之,整個項目走下來,合同都是後補、資金都是先墊付、後續請款手續煩瑣複雜且多次被壓價。
最終,因為某地産大亨内部管理流程出現諸多問題等原因,有幾筆合計約幾十萬的尾款拖欠了2年多。
“律師,這筆錢我都沒做指望要回來。跟他們溝通實在是太累了,每次都說給,但總以各種理由搪塞敷衍。”
“下面的人沒有決策權,更何況事不關己高高挂起。這個事情也沒有反饋到話事權人手中,他們也沒感覺到疼,當然推不動。”我說道。
“并且,對方當時對接項目的人員中,絕大多數都已離職,我們手上又沒有合同,很是被動。”
…………
我和團隊小夥伴在接過老闆的所有材料後,對本案進行了全盤策劃,最終制定了兩個方案:協商談判、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再打官司。盡管按照我的預期,本次糾紛也許不會走到打官司的地步,但為保萬無一失,前期的每一次協商、交涉以及由此産生的文件往來都在為将來可能發生的官司收集證據。
協商談判是第一步我首先發了兩封律師函,一封給項目公司,一封給集團總部。集團總部反應很快,在收到我的律師函當天,電話就打來了。但派了一個下面的底層員工來試水。
我很明白,我發律師函的目的達到了一半。但為了達到另一半目的,我用各種方法引出了這位底層員工上面的人。否則,當事人請律師的意義何在呢?
經過多次溝通和協商,很快,第一筆款項支付到位。當事人不勝感激。
随後,我們繼續跟進後面的欠款。
而波折才剛剛上演在第一筆款項支付到位後,對接的經理突然說她不再負責後續跟進了,後續的款項需要直接與集團副總對接,而她并沒有決定權,也不願意告知我副總的聯系方式,但答應我會向上反饋給副總。并讓我跟下面的A員工對接,因為後續的合同後補和請款等具體事宜都由A員工跟進。
雖然我對此持懷疑态度,但鑒于她前期的積極推動,因此仍抱有一絲期許。
等了一些時日沒有任何消息,于是我通過各種渠道打聽到了副總的聯系方式,等來的卻是副總正在辦理離職的消息。最初我擔心這是副總搪塞我,于是多方核實,最終确認他的确在辦理離職。
對于大的集團公司而言,副總的崗位不會出現空缺,一定已經安排好了繼任者。于是,我繼續與之前的經理溝通,希望她從中搭個橋。但她的态度如我所料:“新來的副總我完全不認識,更不方便透露他的聯系方式。”
于是,我通過自己的方式打聽到了新來的副總的姓名,再次發了一封律師函。
這一次,石沉大海,完全沒有音訊。
在此期間,我與A員工多次聯系,最終她告訴我:你們要不去起訴吧,這個事情我真幫不了、也推不動。
在評估了本案的風險後,我幾度動了啟動訴訟的念頭。
随後,我得知了新來副總離職的消息。而經理再次答應我會将情況反饋給後續新來的副總。
說實話,我已經不相信她了。
集團并無協商誠意、中高層流動過大、後來的副總對于本次糾紛全然不知情,通過繼續協商推進款項支付,很顯然難度較之前大多了。
在與當事人确認之後,當事人也同意啟動訴訟。
但是,一場官司,少則半年,多則2、3年都很正常,一審、二審、執行程序走完,黃花菜都涼了。并且,我們缺少合同作為有力的武器,無疑加大了訴訟的難度和不确定性的風險。
從為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我決定再試一次,和小夥伴對集團進行了一次走訪。一來明确共同被告的訴訟主體(大型地産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衆多),二來做最後的溝通。
結果如我所料,集團避而不見,跟進糾紛的所有人員均各種推诿。
正當我達到明确訴訟主體的目的、準備離開之時,電話來了。集團告知:他們内部已經在走請款流程了。
出于律師的本能,我仍舊不太相信他們。畢竟,為客戶拿回錢才是我的目的。
于是,我再一次建議我的當事人,我們最多等一個星期,若集團無任何動作,我們即刻啟動訴訟。
的确,這一次被逼上梁山了當天下午,我要到了新來的副總的聯系方式,跟他确認了數額,我的客戶願意做少許讓步以期待集團能加速請款流程。
最終,雙方後補了全部合同、簽訂了我起草的《還款協議》,約定了支付日期,一切按照預期進展順利。最終對方在約定的支付日前支付了全部欠款。我的當事人收到款項後第一時間向我報喜。
當事人利益至上很多人在遇到欠款追不回來的時候都會問我要怎麼辦?說實話,當你看完這次的故事之後,你應該會明白,一次簡單的咨詢,真的沒辦法幫你解決問題。更何況,很多人沒有支付咨詢費的習慣。
每一場談判、每一場官司都像一場戰役。雙方的博弈、較量都需要律師運用知識、技巧并發動自身資源。
通常情況下,一場糾紛,當事人自己解決不了才會想到向律師求助。所以,到達律師這裡的糾紛,矛盾已經很僵化了。既然自己解決不了,那期待着通過免費向律師咨詢,問題就能解決了嗎?更何況,大多數律師的時間都很寶貴,除去做公益的時間,絕大多數律師都不會浪費時間在免費法律咨詢上,即使有,解答也是不痛不癢的。因為,他們需要服務自己的客戶。
《律師法》第二條說到,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确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在早年我還沒做律師的時候,我很是不解。我們大多數人想象的律師形象不應該是正義的化身、公平的使者嗎?為什麼“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放在了最後面。
直到後來我真正走上這條路,我才明白,外界對于律師有着太多誤解。
在合法的範圍内,當事人利益至上永遠是律師的黃金準則,也是律師最基本的職業操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對于已經委托律師的客戶而言,大部分律師都會盡心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以争取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否則,對不起已經付費的當事人,将來的你敢放心把案件交過來嗎?所以,律師自然不會浪費太多時間在免費咨詢上,這是市場規律決定的。
年底往往是追讨欠款的高發期,很多款項久拖未果都會集中爆發。作為律師,說實話我對于打官司有着深切的熱愛。但我過往的不少案例證明,在協商可行的情況下,讓律師介入協商談判往往比打官司高效得多。畢竟,打官司不是客戶的目的,要回錢才是客戶的目的。如果有更便捷的方式,何樂而不為呢?即使協商未果,至少咱們還有後路。
所以,作為一個熱愛打官司的律師,但從當事人利益至上的角度出發,我通常都會建議先行協商談判,除非完全沒有協商的可能。
畢竟,一場官司打下來,耗時耗力耗費用,對于當事人而言,這些都是可預見的風險,以及官司固有的不确定性。
記得這個故事的最後,團隊小夥伴跟我說,還真少見這麼有耐心的律師,對方沒有誠意、内部流動又大,我們也查到了對方可供将來執行的财産信息,要是換了别的律師早就起訴了,哪裡會等這麼久。并且,不起訴還少收一筆律師費,當事人也省了訴訟費和保全費,你還真是會為當事人省錢啊。
我笑笑,的确,我少收了一筆律師費。并且,集團跟進本次糾紛的員工估計對我積怨已久,怎麼說我都加大了她們的工作量。但這些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但客戶可以更快地拿回錢,自此與本糾紛兩清,可以全心全意做生意奔事業。我想,這才是“當事人利益至上”的真正含義吧。
(注:為保護隐私,本故事改編自我幾年前的真實案例。請各位看官勿對故事中涉及的人員過多發揮想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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