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西安6月4日電(記者張一辰)4日,一起以工業醋酸冒充食用醋酸進行銷售的案件在西安中院開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山、王某珍在生産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銷售,應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查,2015年10月以來,被告人李某山夥同被告人王某珍租用西安市月幸路6号院内庫房,銷售焦糖色、食用醋酸等食品添加劑。為獲取更多利益,被告人李某山在明知工業醋酸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情況下,從陝西中慶石化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慶石化公司)購買工業醋酸,後李某山、王某珍二人将私自印制的河南凱帝食品有限公司“九城”牌食用醋酸、石家莊新宇三陽實業有限公司“文摯”牌食用醋酸等商标粘貼在進購的工業醋酸桶上,以工業醋酸冒充食用醋酸進行銷售。
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山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中慶石化公司支付工業醋酸貨款共計35.72萬元人民币。經檢驗,涉案醋酸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冰乙酸(又名冰醋酸)》中對食品添加劑冰乙酸的要求。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及量刑展開辯論,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山無前科,在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山、王某珍在生産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銷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隻是一個打工的,小學畢業,對于老闆(李某山)所采購的醋酸是否對人體有害并不清楚,僅是按老闆要求工作,沒想到自己的行為會觸犯法律、危害社會,希望法庭能對我從輕處罰。”王某珍在庭審中表示。
随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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