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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問題該如何處理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8 23:23:57

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問題該如何處理?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實務中,不少人在遇到債權債務糾紛時,怠于采取救濟措施,不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最後導緻錯過了維權的時效那麼債權人訴訟時效如何計算?,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問題該如何處理?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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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問題該如何處理

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實務中,不少人在遇到債權債務糾紛時,怠于采取救濟措施,不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最後導緻錯過了維權的時效。那麼債權人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上述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别計算:

第一,對于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其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二,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法定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三,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适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律師提示:

若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建議做好如下準備:

(一)有确定的被告

債權人起訴的首要條件是存在确定的被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起訴夫妻雙方。

(二)準備充分的證據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此,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否則當事人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擔敗訴的後果。

(三)選擇管轄法院

依照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由于合同産生的債務,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當事人應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以利于判決的執行。多個被告的,擇其一被告選擇對己方有利的法院。

(四)書寫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争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書面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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