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這幾年很多企業因為大環境不好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市面上出現了大規模的裁員潮。關于企業裁員,你知道的有多少呢?
小曾是公司的保潔,最近她被人事約談要求她做到這個月底就離職。原因是找到了更便宜的保潔阿姨所以要把她辭退,但是談話中并未談及賠償事宜,看樣子打算無償勸退。小曾是去年九月份入職的,到現在為止已經在公司工作了七個月按理說到去年十二月就應該轉正了,但是直到現在她的主管都沒有給她辦理轉正手續。
公司才剛剛搬遷了新地址,這一個多月以來她每天頭跑。在那邊交房之前要打掃好那邊的衛生,搬過來之後又要清理新地址的衛生,重點是他們還分兩次搬,東西比較多。好不容易全部打掃完全部收拾妥當了,結果立刻翻臉不認人,嫌棄給小曾的工資太高了(因為新場地比原來的面積小了一半),所以人事那邊一開始是打算降薪,但是談的時候沒談攏就直接勸退小曾。
小曾想跟公司公司要賠償,想要找律師打官司。小曾先是去找到當地勞務仲裁委員會說明情況,委員會那邊要求她出示勞動合同,她回家找了半天也沒有找到,然後眼睜睜的看着人事部帶着新的保潔阿姨來公司在她面前咄咄逼人。最終小曾還是從這家公司無償離職了,她很後悔自己為什麼把合同弄丢了以至于自己本該有的賠償卻要不到。
小曾的事情告訴我們勞動合同可不能亂丢,話說回來像小曾這種情況按勞動法規定是要賠償n 2的賠償金的(n=離職前3個月的平均工資)。
那如果要申請勞動仲裁的花需要什麼材料呢?
1.《勞動争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
内容包括:a.申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電話和住址。
b.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人姓名和職務。
c.仲裁的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d.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e.緻送單位名稱。
2.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協議等);其他證明材料(工資單、工牌、上下班打卡記錄、同事證人證言);
4.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明;
5.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是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注:勞動争議一般由訴人提供證據,也就是誰提的誰就給證據。不過因為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務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争議的,就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如果仲裁那邊受理了會給到申請人出庭時間,屆時按時出席庭審活動就可以了。如果申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沒正當理由不出庭的,仲裁庭會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
如若對裁決不服可從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就會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庭決議處理勞動争議一般時長為60天,若案情過于複雜最多延長30天。
關于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标準如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能力不足等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無法獲得辭退補償的情況有以下幾點: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出處罰通知等文字性文件或材料);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同上);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緻使勞動合同失效的;
6.勞動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合理合法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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