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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車禍搭車的人是否有責任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04 00:22:28

在現實生活中,搭朋友車、讓朋友搭車都是很常見的事。可是搭便車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這責任應該怎麼劃分呢?開車的人要不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近日,建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出了車禍搭車的人是否有責任(好意讓他人搭乘卻出了車禍)1

案情回顧

2017年11月3日,章安(化名)在鐵皮石斛基地駕駛石塊運輸車,正準備出發時,恰巧遇到工友們出去辦事,便讓他們一同乘車下山,怎料車輛在下山途中突然失控,發生嚴重傾倒,造成兩死三傷。在未明确事故責任的情況下,雇主王超(化名)先行墊付了所有事故賠償款156萬元。但今年3月,王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章安支付交通事故墊付的所有款項。

章安拿不出這麼多錢,走投無路的他來到建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來到章安所屬的鄉鎮,與村鎮幹部現場核實了章安的家庭狀況。原來,章安近幾年一直以打零工為生,妻子也無穩定收入,孩子還在上學,家庭負擔頗重。

“這兩年因為車禍前前後後也花了10多萬元,家裡早就被掏空了。”章安妻子含淚表示。如今,王超起訴要求支付其墊付的賠償款,這對本就貧苦的一家來說無疑是緻命的打擊。了解清楚事件始末後,建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經驗豐富的建德市紅楓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馬加強辦理此案。

出了車禍搭車的人是否有責任(好意讓他人搭乘卻出了車禍)2

案情分析

馬加強接受委派後,細細閱讀了案件相關的所有材料并與章安進行了多次談話溝通。馬加強發現并提出兩點疑問:

一是車輛人貨混裝的情況雇主是否知曉且默認?因為人貨混裝屬于違規行為,如果雇主知曉但卻未阻止此行為發生,那麼雇主屬于默認行為,需承擔相應責任。

二是雇主與死亡家屬簽訂賠償協議時,章安是否在場、是否知曉賠償協議内容?如果當事人章安并未在場且對賠償協議内容一概不知,賠償協議是否存在違規的現象?

此外,章安還提及發生事故傷亡的幾人都是順路搭乘,并未收取任何車費。因此馬加強認為,應減輕章安的賠償責任。

案件結果

調解之初,王超态度十分強硬,堅持要求章安支付全部賠償款。于是,馬加強耐心地向王超分析案情,闡明案件所涉及的具體法律條款,認為章安雖然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但作為雇主的王超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理應承擔相應責任,且考慮到章安實際家庭經濟狀況,建議減少賠償金額。在馬加強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的勸說下,王超終于接受了建議。最終經法院調解,由章安承擔部分賠償金額,并按每年分期支付的方式履行,剩餘賠償款則由雇主王超承擔。

出了車禍搭車的人是否有責任(好意讓他人搭乘卻出了車禍)3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已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選任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發生事故的山路系通往鐵皮石斛基地的一條專用盤山道路,事發時道路正在加固和拓寬,行車風險較大。王超作為該道路的管理人、使用人及雇主,應盡到風險提示和防範違規搭乘的義務。但王超并未盡到該義務,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章安和乘車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此規定應該視為明知。因此雙方對事故發生造成損害都有過錯。根據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

溫馨提醒

無償搭乘屬于好意施惠的一種情誼行為,其本身屬于道德調整的範疇,如果過分強調保護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責任,這與法律追求的社會效果不符。對于“好意搭乘”引發的糾紛,糾紛雙方多是親戚、朋友等關系,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與其他普通案件區别對待。車輛所有者一經允許他人搭乘,即負有将搭乘人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搭乘者請求搭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願承擔行程中的風險,也不意味着賦予對方造成其人身傷害免責的權利。在此建議車輛所有者承擔責任,并不是否定助人為樂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為樂者在幫助他人的過程中也要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

來源:杭州司法

來源: 杭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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