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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撤銷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4 01:16:07

基本案情:

江甲與江乙是親兄弟,均長期在上海工作和生活。江甲終身未婚,一生沒有生育子女也沒有收養子女。十多年前,江甲因病提前退休,并回到老家無錫宜興養老。江甲在老家時一直與堂弟江丙一家共同生活,生活起居也由江丙夫妻照顧。2016年,江甲位于上海的承租公房被征收,共分得拆遷安置補償款260萬元。2017年某天,江甲向江乙的女兒轉賬75萬元,未說明用途,次日又向江丙轉賬180萬元,同樣沒有說明用途。2021年4月,江甲因肺癌去世,後事由江丙一家負責辦理完畢。

江乙認為其中的180萬元是江甲交由江丙代為保管的款項,因為江甲一直跟江丙生活在一起,财産被控制,江甲死亡後,該筆錢款應屬于遺産。緻本案訴訟。

江丙表示,這180萬元是堂兄為了感謝其十多年的照顧而贈與的财産。為此,江丙向法庭提供了當地村委會、鄰居出具的證明,證明自己照顧江甲多年的事實,并提供了一段江甲在2021年3月卧病在床時錄制的視頻,視頻中,江甲親口表示自己的财産和費用都由江甲負責,與其他人無關。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撤銷(從判例來看生前贈與)1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經審理,本案涉及的180萬元轉賬事實發生于2017年,非江甲死亡時留下的财産,不符合遺産的特征。江甲生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财産,其将180萬元轉賬給江丙,結合其生活狀态、實際生活的事實及江甲死亡前的視頻錄像,應認定為江甲生前贈與江丙的财産。因此,法院駁回原告江乙的訴訟請求。

法律評析

遺産繼承糾紛案件中,法院首先審核繼承人的範圍及資格,一是核實繼承人的繼承權,二是區分繼承人盡贍養義務的情況。其次審核遺産範圍,确定哪些屬于遺産。

本案中,江甲、江乙屬于民法典中的兄弟,依法屬于第二順位繼承人。江甲父母均先前就已去世,江甲未婚無配偶無子女,即江甲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因此江乙依法享有繼承權。

然而,江乙訴請的180萬元“遺産”,本質上已經屬于江丙所有,不屬于江甲的遺産。在江甲生前已經處分完畢,死亡前已經處分的财産并非遺産,不能進行分割。

法條依據:

《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完成後,非特殊情況不得撤銷。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撤銷(從判例來看生前贈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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