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産權典型案例南方?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産權日,4月20日—4月26日為全國知識産權保護宣傳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中院”)公布涉及商标權、著作權、不正當競争、商業秘密等四個方面的知識産權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增強廣大人民群衆的自我保護意識和依法維權的能力,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知識産權典型案例南方?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産權日,4月20日—4月26日為全國知識産權保護宣傳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中院”)公布涉及商标權、著作權、不正當競争、商業秘密等四個方面的知識産權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增強廣大人民群衆的自我保護意識和依法維權的能力。
案例一【商标權】
在非地理标志産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證明商标
構成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原告阿克蘇地區某協會在被告黃某經營的東莞市茶山某水果批發行購買了一箱蘋果,發現黃某銷售的蘋果上使用的“阿克蘇”“新疆阿克蘇”标識,侵犯其注冊商标專用權。故訴請被告立即停止生産、銷售侵犯原告“阿克蘇蘋果”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等。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核準,原告注冊商标系地理标志證明商标。
經東莞中院審理認定,本案為侵害商标權糾紛案件,案涉某水果批發行系被告黃某經營的店鋪,但已于2020年5月份注銷。被告店鋪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标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并進行賠償。
由于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涉案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也未舉證證明被告的侵權獲利和商标許可使用費,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确定賠償數額,判決被告黃某賠償原告包括合理維權開支在内的經濟損失7000元。
地理标志産品因具有地域性、品質高、聲譽好、數量少等特性,深受消費者的喜愛和追捧。注冊地理标志證明商标可以起到保護地理标志産品,促進地方特色經濟發展的作用。一些不良商家瞄準地理标志産品因稀有而價高的“商機”,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等方法,在非地理标志産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證明商标,這樣不僅損害了商标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利益,還損害了地理标志産品的市場及聲譽。本案認定被告銷售的産品侵犯了原告的案涉地理标志證明商标,促進了對地理标志證明商标的保護。
案例二【著作權】
未經授權仿造明星服飾、使用劇集截圖
均構成侵犯著作權
2019年播出的青春勵志言情劇《親愛的,熱愛的》,擁有高收視率、高播放量以及高評分的口碑。上海某文化公司為該劇的制作人,擁有該劇各類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劇名、标識、劇照、海報、劇中美術形象、Q版形象、人物造型、劇中戰隊服裝等内容的完整知識産權及相關權益。
電視劇播出後,被告東莞市某莎服飾有限公司在某網站銷售名稱為“親愛的熱愛的楊紫佟年李現韓商言同款KK戰隊情侶裝裝隊服黑白衛衣”和“親愛的熱愛的王真兒艾倩同款19秋新款假兩件白色斜肩漏肩時尚毛衣”的兩款商品,單價分别為88元、115元,30天内成交量分别為486件、204件。并且在銷售這兩款産品時,頁面上使用了《親愛的,熱愛的》電視劇的截圖。
上海某文化公司認為某莎公司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理應盡到合理的注意和審查義務,但在其明知未取得原告授權的情況下實施侵權行為,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定,上海某文化公司确為電視劇《親愛的,熱愛的》的著作權人,并享有戰隊服裝作品的著作權。被告某莎公司的生産銷售了與戰隊服裝作品實質近似的服裝,且在宣傳時使用了涉案電視劇截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此外,某莎公司在宣傳時,使用了“親愛的熱愛的同款”,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00元。
法官表示,淘寶、阿裡巴巴等平台上,有不少商家打着“XX同款”的名号,銷售服裝等産品,并附有明星照片或劇集截圖,往往會取得不錯的銷量。這些行為屬于典型的侵犯他人知識産權的行為,仿造明星服飾的樣式會涉及侵犯服飾作品的著作權,若标上商标則構成侵犯商标權,使用電視劇的截圖會侵犯劇集的著作權,使用“**同款”字樣宣傳,也會構成不正當競争。因此廣大商家應誠信經營,切勿随意蹭明星、蹭爆款熱度。
案例三【不正當競争】
将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标登記為企業名稱
造成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争
原告鉑爵旅拍文化集團有限公司系2014年12月31日成立的從事攝影擴印服務、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等業務的公司。原告一直在持續、廣泛使用“鉑爵旅拍”作為自己字号、标識,并持續通過報刊、電視、網絡視頻及微博等媒介進行廣告、宣傳,獲得了較強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被告東莞某婚紗攝影店系2019年3月26日成立的從事攝影服務的個體工商戶。被告的店鋪字号為“尊爵鉑爵”,其店鋪門口招牌上含有“鉑爵旅拍”字樣、外牆裝潢上有“鉑爵婚紗攝影”、“鉑爵全球旅拍婚紗攝影”字樣,室内樓梯有“鉑爵全球旅拍婚紗攝影”字樣、内牆裝飾有“鉑爵婚紗攝影”字樣,宣傳海報中有“鉑爵全球旅拍婚紗攝影強勢入駐黃江”字樣。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同時從屬攝影擴印服務行業,提供攝影服務的同業競争者,在其店鋪名稱,以及店鋪室内外裝飾裝潢及宣傳海報中使用原告的“鉑爵”字号,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争。
經法院審理認定,原告企業名稱中的字号“鉑爵”非通用詞彙,較易為一般公衆作為識别其企業的标志。被告與原告同處攝影擴印服務行業,是同業競争者行業,其在自己店鋪名稱中使用“鉑爵”明顯具有攀附原告商譽、“搭便車”的嫌疑。
原告享有“鉑爵旅拍”注冊商标,該商标申請注冊在前,被告店鋪名稱申請注冊在後,被告将“鉑爵旅拍”注冊商标中“鉑爵”二字作為其字号使用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雖然被告名稱經合法注冊,但不能就此認定其行為合法,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争。
被告在裝潢、招牌、海報中使用“鉑爵旅拍”“鉑爵婚紗攝影”等字樣,會導緻消費者對原、被告的服務主體産生混淆,客觀上達到了利用消費者混淆争奪潛在客戶的效果。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争。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含調查取證費、律師代理費等合理維權費用)15000元。
企業的名稱、字号作為經營者的表征,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主體或來源的标志,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産,應受到法律保護。在原被告雙方均從屬攝影擴印服務行業,提供攝影服務,屬于同業競争者的情況下,被告在店鋪名稱中使用原告字号、在店面顯眼位置使用含有原告字号的标識,明顯具有攀附原告商譽、“搭便車”的嫌疑。本案為不正當競争糾紛,涉及國内知名攝影旅拍品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同時案例處理結果具有示範指導意義。
案例四【商業秘密】
侵犯他人商業秘密還拒不執行
兩被告人被判賠五百萬并處刑罰
蔣某紹、郭某蘭原為東莞“三來一補廠”某訊廠的員工。蔣某紹離職前任五金部工模主任,負責開發、設計、保管所有産品的模具及圖紙資料;郭某蘭離職前任采購部經理,負責某迅廠客戶資料、掌握所有客戶與公司貨款的結算方式等。
蔣某紹與同案犯楊某從某迅廠離職前成立某金公司,組織郭某蘭等人生産銷售與某訊廠同類型産品,後某訊廠及其投資者某訊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某金公司、楊某、唐某忠以及蔣某紹、郭某蘭侵害其商業秘密。
後經法院審理,認定上述被告侵犯了某訊廠、某訊公司的商業秘密,并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賠償損失。判決生效後,楊某、蔣某紹等人仍未停止侵犯某訊廠、某訊公司的商業秘密,并以他人名義注冊成立某佐公司,将某金公司的設備、員工等轉移至某佐公司,以某佐公司的名義繼續生産、經營同類商品。
法院執行人員到原某金公司廠址即某佐公司依法執行判決,遭到阻撓,緻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執行人員再次到某佐公司執行時,發現該公司資産已被轉移,故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偵查,後蔣某紹、郭某蘭被捉獲。
法院認為,蔣某紹、郭某蘭無視國法,違反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損失在250萬元以上,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蔣某紹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故判決被告人蔣某紹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350萬元;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被告人郭某蘭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50萬元。
商業秘密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企業應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洩,同時勞動者在工作中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時,應當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違反約定和企業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進行獲利,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此外,勞動者辭職後仍然需要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勞動者辭職後并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的,不單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充分體現了知識産權案件民刑交叉的問題,以及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重疊時的處理問題,展現了知識産權“三審合一”審判工作的特點。先前民事案件已對商業秘密進行了認定,本案則根據查明的事實适用相同标準認定了商業秘密,并認定了權利人的相應損失,有效打擊了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通過本案審判,展現出我國對商業秘密上民事和刑事的雙重保護,能夠充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并對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
【記者】于羽佳
【作者】 于羽佳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 客戶端
來源:南方 - 創造更多價值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