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長沙市望城區的李先生與天津某工程機械公司簽訂産品買賣合同,從該公司購買了型号46米和52米的兩輛泵車,共計640萬元。
貨款由李先生向銀行貸款,機械公司作為擔保。
2015年,李先生因資金緊張出現貸款逾期,經雙方協商,李先生将46米泵車移交機械公司,并約定2016年8月之前支付拖欠的款項,并取回泵車。
被強行拖走泵車後,李先生向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償還車輛。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因為李先生逾期的行為,才導緻作為擔保方的公司被銀行扣劃了款項,向李先生追償無果後,才采取了強制手段。
法官表示,機械公司扣押泵車時,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甚至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發生。這樣的行為不合理也不合法,而李先生通過貸款,已經向機械公司全額支付了貨款,取得車輛所有權,機械公司無權扣押車輛。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後,機械公司不服,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最終也被駁回了上訴請求。
法官表示,下個月施行的《民法典》1177條的規定,對自助行為作出了明确的說明,在情況緊迫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采取但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産等一些合理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機械公司因為手段不合法、超過合理限度,侵犯了李先生的财産所有權,還可能威脅公用安全,構成刑事犯罪。
本案審理判決過程中,法院認定機械公司屬于過度自助行為,應當返還扣押的車輛。
法官介紹,目前,我國法律對自助行為并無明确規定,司法實踐中,裁判者對自助行為的合法性認定也不同,導緻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時有發生。民法典施行後,自助行為被明确說明,這将更好的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防止追償無門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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