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實施辦法?一、關于立法背景和基本情況,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實施辦法?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一、關于立法背景和基本情況
1.該條例是何時制定和修改的?
——條例于2003年5月7日經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
——為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銜接,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對條例進行了修正。
2.立法目的是什麼?
——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建立和完善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對推動及時、有效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條例,目的是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建立起“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确”的法律制度,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衆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3.基本框架結構和主要制度是什麼?
——現行條例共6章54條,包括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報告與信息發布、應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完善了應急處理指揮體制,建立了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快速處置機制,規定了應急預案制定及其啟動程序,疫情的監測和預警制度,疫情報告、通報和發布制度,以及人員隔離、群體防護等應急處理具體措施,同時強化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關于總則
4.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衆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衆健康的事件。
相關條文:第二條。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遵循什麼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相關條文:第五條。
6.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人員有哪些獎補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适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緻病、緻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相關條文:第九條。
三、關于預防與應急準備
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如何制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相關條文:第十條。
8.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如何保證科學性?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相關條文:第十二條。
9.對政府提高防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有哪些要求?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衆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相關條文:第十三條。
10.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如何運行?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确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别,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隐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相關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11.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方面對政府有哪些要求?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相關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四、關于疫情報告與信息發布
12.疫情如何報告?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内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内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丢失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内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内,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得隐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隐瞞、緩報、謊報。
相關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13.疫情如何通報?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内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相關條文:第二十三條。
14.疫情信息如何發布?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确、全面。
相關條文:第二十五條。
15.如何進行舉報?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隐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對舉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相關條文:第二十四條。
五、關于應急處理
1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如何啟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在全國範圍内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啟動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報告。
相關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1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與政府及醫療衛生等機構是什麼關系?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相關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18.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保障醫療物資生産、供應方面有哪些法定職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産、供應。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相關條文:第三十二條。
19.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以采取哪些應急措施?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相關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20.單位和個人對專業技術機構的調查采樣等工作有哪些法定義務?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相關條文:第三十六條。
2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相關條文:第三十八條。
22.醫療衛生機構有哪些法定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緻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曆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将病人及其病曆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内應當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相關條文:第三十九條。
23.街道、鄉鎮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有哪些法定職責?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相關條文:第四十條。
24.流動人口防疫工作如何開展?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内流動人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
相關條文:第四十一條。
25.被采取隔離治療等醫學措施的個人有哪些法定義務?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相關條文:第四十四條。
26.救治經費如何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緻病、緻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财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相關條文:第四十三條。
六、關于法律責任
27.政府及其部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哪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隐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隐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産、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幹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渎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28.醫療衛生機構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哪些?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隐瞞、緩報或者謊報的;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職責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相關條文:第五十條。
29.有關單位和個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哪些?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隐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第五十一條。
30.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哪些?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擡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第五十二條。
來源: 江門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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