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州深圳等部分地區的疫情牽動人心,我們在關注平日新聞的時候,可能也會常常看到:違法人員或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行拘”或“刑拘”。那麼問題來了,一會兒是行拘,一會兒又變成了刑拘,二者到底有何區别?又将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本期我們就來一起聊聊~
行政拘留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作為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适用于嚴重違反行政法規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例如:無證駕駛、酒駕、嫖娼、吸毒等。
二、什麼是刑拘?(刑事拘留的簡稱)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依法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至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已經作出了明确的規定。
作為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的拘留措施,一旦被刑事拘留,就意味着可能已經涉嫌犯罪,接下來需要走刑事案件程序。
而刑事案件的訴訟一般會經曆以下三種程序: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法院的審理階段。之前我們也跟大家分享過,“家人被刑事拘留怎麼辦?這三點家屬務必要知道”,律師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務,歡迎各位讀者朋友回顧。
1、依據的法律性質不同:
“行拘”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
‘刑拘’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适用機關與羁押地點不同:
行拘由公安機關裁決,并由公安機關執行,羁押地點在拘留所。
刑拘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羁押地點在看守所。
3、羁押期限不同:
行拘一般在10天以下,情節嚴重的也不會超過15天,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需要合并處罰的不超過20天。刑拘一般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
4、适用對象不同:
行拘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拘的對象是違反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人。刑拘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5、法律性質不一樣:
行拘屬于一種行政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兼具對違法行為人的懲罰和教育性質。
而刑拘是為了防止嫌疑人逃走、或繼續危害社會并保障刑事訴訟(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正常進行的強制性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
(1)經過進一步偵查,發現無罪後進行釋放。但這種情況可能性較小,因為有重大犯罪嫌疑,或對于現行犯才會給予拘留。換句話說,就是既然能夠被拘留,被無罪釋放的可能性較小。
(2)雖然有犯罪嫌疑,但滿足一定要求的,可以變更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尤其當刑事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嫌疑人家屬往往會委托專業律師代理,到看守所進行會見,同時希望申請在外的取保候審,讓其免受牢獄之苦。(之前我們也跟各位讀者朋友聊過“取保候審要符合哪些條件 申請後多久放人 代表犯罪嫌疑人結案了嗎”,想了解更多詳情的可以戳鍊接回顧)。
(3)如果犯罪證據确鑿被逮捕,經依法公訴審判後,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行政拘留一般沒有後續,也就是說被行拘幾天就是幾天,而且結束後一般對正常的工作生活不會留下太大的影響。
刑事拘留隻是作為刑事訴訟其中一個環節,後續還有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而一旦被法院判決有罪輕則拘役、重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就算是輕微犯罪沒有牢獄之災,也會留有案底,成為公安局重點關注對象,對工作生活影響較大。
寫在最後:
雖然行拘與刑拘的共同之處都在于對人身自由的暫時限制,但一字之差,人生的結局卻大相徑庭。一種是關幾天就出來了,另一種則可能是從此失去自由,甚至踏上生命終結的不歸路。
最後,以上知識僅供了解,大家知道就足夠了。政邦律師提醒各位讀者朋友,平時多學法,萬勿以身試法,肆意挑戰法律的權威與底線。
部分資訊來源于大足檢察、廣州衛健委、深圳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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