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國各地高空抛物傷人事件時有發生,高空抛物成為了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去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實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今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作為刑事犯罪罪名予以确定滿一年,一年來,島城小區内是否仍存在高空抛物行為?相關現象是否明顯減少?居民遇到高空抛物現象又該如何處理?對此,記者展開探訪調查。
探訪
小區高空抛物明顯減少
昨天下午1時許,記者來到位于李滄區九水路附近一高層小區内,小區每棟樓房建築約有18層,在不少單元樓道口入口處,可以清晰地看到張貼的“禁止高空抛物”警示牌。今年62歲的小區居民李女士告訴記者,以前她走在小區裡的時候,确實看到過有從樓上扔雜物的現象,比如一些小碎卡片、塑料袋之類的,路過的時候雖然這些雜物不大,但是從頭頂上掉下來時,心裡确實會害怕。 “我們這個小區老人和孩子比較多,白天的時候經常有老人帶着孩子下樓散步遛彎,如果樓上扔雜物,很容易傷到人。 ”李女士說,物業這方面做得比較好,除了在每個單元樓貼上警示牌外,定期還會舉行宣傳,告訴居民們高空抛物的危害,小區裡也裝有攝像頭,現在小區裡已經很少出現高空抛物的現象了,住起來也放心多了。
位于市南區銀川西路附近的瑞納紫域小區,這裡也曾有居民反映遇到過住戶向樓下扔垃圾、扔酒瓶子的現象,高空掉落的雜物堆積在小區路上或花園裡,不僅影響小區居民出行安全,也影響小區環境整潔。“以前有一次下樓扔垃圾的時候,從頭頂上突然掉下來一個零食垃圾袋,差點落在頭上。 ”小區居民王女士說道,好在并沒有受傷,但後來每次經過樓道口時還是有些害怕。自從“高空抛物入刑”以來,大家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越來越高,現在小區裡這類扔雜物的現象确實比以前少了,小區環境逐漸變好了。
案件
涉及家庭糾紛家庭教育等
去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實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高空抛物罪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記者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自去年“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以來,青島全市法院共收案高空抛物案件11件,審結案件11件。在這些高空抛物案件中,涉及的高空抛物物品包含啤酒玻璃瓶、不鏽鋼鍋、玻璃鍋蓋、不鏽鋼燒水壺、花盆、兒童玩具、一輛平衡車等,而産生高空抛物原因多涉及家庭糾紛、家庭教育等。
“當今社會,高樓大廈林立,高空抛物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甚至人身财産安全。”市南法院刑庭副庭長錢江介紹,“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以後,通過單獨設置法定刑加大了對高空抛物行為的懲處力度,意味着高空抛物行為将面臨更高的違法犯罪成本,為高空抛物犯罪敲響了警鐘,使高空抛物行為确實有所減少,同時也提醒了大家都應當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引以為戒,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聲音
遇高空抛物保留證據維權
針對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高空抛物現象,市民應該如何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此,記者采訪到北京大成(青島)律師事務所牛紅岩律師,他表示高空抛物指的是侵權人故意往樓下扔可能造成他人傷害的物品,對于高度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原則上是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高度,就可以認為是高空。
“高空抛物系侵權人直接故意造成他人損害的,如人身受傷嚴重達到一定的程度或财産損害金額達到一定的金額,從刑法上講,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毀壞公私财産罪;民法上則由侵權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牛紅岩表示,經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其中,公安調取證據的範圍包括事故發生現場的監控錄像、在場人員的證人證言、發生墜物之前樓層外立面的照片、受害人的陳述等證據。
“生活中如果遭遇高空抛物,市民應當立即報警,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并采用一切手段保留證據,同樣包括錄像、照片、現場人員的證言等,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牛紅岩說道。( 觀海新聞/青島早報記者 吳冰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