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這裡讨論的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特指的是民事合同,不包括行政合同所謂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的合同合同中所附的條件,是指當事人以未來客觀上不确定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效力的附款,當所附條件具備時,合同生效;條件不具備時,合同未生效,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附條件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這裡讨論的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特指的是民事合同,不包括行政合同。所謂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的合同。合同中所附的條件,是指當事人以未來客觀上不确定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效力的附款,當所附條件具備時,合同生效;條件不具備時,合同未生效。
原《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對“附條件合同”作了具體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該款規定将附條件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條件合同。這裡專門讨論附生效條件合同。取代原《合同法》的《民法典·合同編》雖然沒有對附條件合同作專門規定,但依據該編第508條規定,認定合同效力還适用《民法典·總則編》第六章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規則的規定。而該章第158條就是關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是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在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合同即成立;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産生法律約束力。大多數情況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也有不一緻的情形:(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須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成立後須經過批準、登記等程序才生效。但合同不生效不是合同無效,仍然可以通過補辦報批、登記等手續而使其生效。(2)合同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的,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生效。(3)合同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第二,如何理解附條件生效合同中的“條件”。
雖然原《合同法》、《民法典》對附生效條件合同均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對附條件生效合同中的“條件”如果理解判斷,我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都沒有作進一步解釋說明。
依筆者看,附條件生效合同中的“條件”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條件必須具有不确定性。條件是合同當事人共同約定的,且“條件”是否發生具有不确定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必然會發生的條件作為附條件生效合同的所附條件。例如,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如果甲方在2022年9月30日前未能退還所借住的乙方住房的,則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承租人自2022年10月1日起開始按月向乙方支付房租。在這裡,就承租人而言,是否于2022年9月30日前退還所借住的房屋是可選的,并非一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确定發生的。
其次,條件必須具有非法定性。當事人不得約定以法律規定的條件、即法定條件作為附條件生效合同的所附條件。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民一終字第106号民事裁決書中有充分體現:“當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政府機關對有關事項或者合同的審批權或者批準權約定為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不符合合同法有關附條件的合同的規定。……将法律規定為政府機關職責範圍的審批權或者批準權作為包括合同在内的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同樣視為沒有附條件,所附的條件不産生限制合同的法律效果”。
第三,條件必須具有合法性,違法事實不能作為合同的附條件。如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以故意傷害他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最後,條件必須具有附屬性。條件是當事人用以限定合同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不能将合同中的部分義務約定為合同的效力條件。實踐中,常有合同當事人約定,将本為合同義務的條款作為合同生效條件,比如,約定2022年8月25日前支付完房款,作為購房合同的生效條件,或者将合同中的供貨、付款條件等作為合同的生效條件。這就混淆了合同義務與合同效力條件。理由主要是:制定合同法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鼓勵、保護交易的發生,立法和司法實務中都是嚴格限制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情形。如果允許合同當事人随意将合同義務轉換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則将使合同始終一種不确定的狀态,因為當事人缺乏預見性,必将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維護。而且,一旦一方當事人出現違約,則違約方可以合同未生效進行抗辯,守約方無法依據合同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這無異于鼓勵合同當事人惡意違約,滋生不誠信行為。這顯然與合同法宗旨相悖。
第三,附生效條件合同如已實際履行,“條件”是否仍然有效?
雖然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生效條件,但雙方卻又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此時,合同所附條件是否仍然有效?筆者認為,參照《民法典》第490條規定,合同生效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該履行行為應視為對合同中“生效條件”這一條款的變更,“生效條件”條款自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且另一方接受時失去其限制效力。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