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購買物品的法律效力?紅網時刻張家界7月18日訊(通訊員 胡家榆)近日,永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投訴指揮中心接到一件投訴:反映人聲稱自己11歲的小孩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在某手機賣場買了一部某品牌手機,現金支付1200餘元,沒有小票反映人認為孩子沒有成年,商家不能給孩子出售手機這樣的高價商品,在與商家協商退款無果的情況下,便撥打政府熱線反映了自己的情況,要求商家收回手機并全額退款,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未成年人購買物品的法律效力?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紅網時刻張家界7月18日訊(通訊員 胡家榆)近日,永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投訴指揮中心接到一件投訴:反映人聲稱自己11歲的小孩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在某手機賣場買了一部某品牌手機,現金支付1200餘元,沒有小票。反映人認為孩子沒有成年,商家不能給孩子出售手機這樣的高價商品,在與商家協商退款無果的情況下,便撥打政府熱線反映了自己的情況,要求商家收回手機并全額退款。
永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訴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第一時間聯系了當事人雙方,詳細了解具體情況。投訴方(孩子家長)認為:小孩屬于未成年人,在消費上缺乏理性、選擇力和判斷力。商家在沒有家長或監護人的陪同許可下,不應該向未成年人銷售手機。商家認為:消費者是自願購買該品牌手機的,沒有人強迫,且手機已經使用,已經影響手機的二次銷售,不同意退貨退款。随後,處理投訴工作人與投訴雙方的耐心解釋和溝通,反複宣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最後,當事人雙方各自退一步,投訴方認識到對小孩未盡到監護人的看管職責,負有一定的責任,放棄全額退款的訴求,最終達成了商家收回手機并退還投訴人1000元的調解協議。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本案中消費者11歲是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手機的行為需要監護人同意或者追認才能确認其消費行為有效,經營者在未征得家長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銷售手機,顯然不合适,有失公正。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孩子擅自購買了超過支付能力的商品後,不該一味向商家問責,應該科學合理的引導子女樹立正确的消費觀念,對金錢要有合理的規劃管理。作為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推銷服務時應盡到經營者應該具備的責任和義務,引導未成年人正确消費,應審視購買人的消費行為是否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适應,避免産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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