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9日電 據國家衛健委網站消息,國家衛生健康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18日聯合印發《疫苗生産車間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作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推動新冠疫苗生産的臨時性應急要求。
利用病原微生物進行疫苗生産,具有一定的生物安全風險,需要在确保疫苗質量的同時,确保生産活動的生物安全。該文件參照國内外生物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标準規範,緊密結合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要求,基于疫苗生産全過程中的生物安全風險提出生物安全方面的要求。
一是對疫苗生産車間防護水平進行分級。二是規定針對低/高生物安全風險車間,其生産車間與設施、生産設備、驗證和評估等應按照低/高生物安全相關要求執行。三是對生物安保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四是對機構與人員、文件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控制和持續改進等做出了規定和要求。
文件提出,對疫苗生産車間防護水平進行分級。根據車間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風險,将車間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分為低生物安全風險車間和高生物安全風險車間。
人員方面,文件提出企業應設生物安全負責人,負責生物安全管理事宜,當發現存在生物安全隐患時,具有立即停止相關生産活動的權限。生物安全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具有醫學、藥學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曆(或中級及以上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從事相關領域管理經驗。生物安全負責人與車間負責人不能為同一人。
文件要求企業應當對車間所有人員提供上崗培訓和持續培訓,培訓的内容應當與崗位要求相适應。除進行生物安全理論和實踐的培訓外,還應當有相關法規、相應崗位的職責、技能的培訓,并定期評估培訓的實際效果。從事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活動的人員應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
文件指出,企業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并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指導。應将生物安保納入風險管理範疇,确保對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種、樣品、潛在污染材料或廢棄物的有效管理,且留有管理記錄。發生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洩漏、丢失和被盜、被搶或者其他生物威脅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規定報告。發生違反生物安保規定的有關事件,應進行報告、記錄并進行調查,必要時采取相應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該文件作為推動新冠疫苗生産的臨時性應急标準,僅對新冠疫苗生産車間的生物安全要求進行規定,其它建設、管理和運行等須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标準規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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