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合同中,所謂出租人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擔保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權利,不因任何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而受影響。那麼導緻出租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原因就是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第三人主張權利可以基于所有權、也可以基于他物權或者債權。
一、第三人基于所有權主張權利。
比如說實踐中經常出現民間借貸債務人無法償還借款,債權人就強行把債務人名下的房屋出租,用租金來償還借款。如果債務人基于所有權對租賃房屋主張權利時,那麼承租人的租賃權益就會受到影響,這時債權人作為出租人就應當對承租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二、第三人基于他物權主張權利。
比如房屋所有權人将設定了抵押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但在租賃期間抵押權人主張實現抵押權,或者承租人收到法院騰房的公告,這時對承租人的租賃收益産生了影響,這時出租人也應當對承租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三、第三人基于債權主張權利。
比如在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轉租的情形下,出租人可以基于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主張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租賃合同中,即使租賃物在交付時存在權利瑕疵,但第三人并未就租賃物主張權利,或者雖主張權利但未影響租賃合同履行,未對承租人就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産生影響,則出租人也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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