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再審申請書格式?再審申請書是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訴訟文書(為行文方便,本文均以判決為例)其主要内容為提出再審請求,闡明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與理由在我國“雙階段”再審程序之中,再審申請書肩負着打開再審程序之門,确定再審審理方向的重要使命撰寫再審申請書,是再審申請人提起再審的首要任務,那麼一份合格再審申請書應具有怎樣的樣貌,形成一份再審申請書需完成哪些必要的作業,是我們應當思考及必須解決的問題筆者不揣淺陋,将既往工作中的基礎作業方法總結成文,以見教于大方,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最新再審申請書格式?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再審申請書是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訴訟文書(為行文方便,本文均以判決為例)。其主要内容為提出再審請求,闡明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與理由。在我國“雙階段”再審程序之中,再審申請書肩負着打開再審程序之門,确定再審審理方向的重要使命。撰寫再審申請書,是再審申請人提起再審的首要任務,那麼一份合格再審申請書應具有怎樣的樣貌,形成一份再審申請書需完成哪些必要的作業,是我們應當思考及必須解決的問題。筆者不揣淺陋,将既往工作中的基礎作業方法總結成文,以見教于大方。
一、研讀生效法律文書,歸納原審裁判邏輯
當事人提起再審的目的即為通過糾正已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錯誤,實現對因錯誤裁判緻自身權利損害的救濟。據此,歸納原審裁判邏輯,檢視該裁判邏輯中的錯誤,是撰寫再審申請書、提起再審程序的基礎。故而,将已生效裁判文書作為直接工作靶向,對該裁判文書進行研讀,應作為提起再審程序、撰寫再審申請書的起點及重點。
此階段工作具體目标有二:其一,鎖定原審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範,分析适用該規範的法律構成要件;其二,将據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構成要件事實與原審裁判文書認定的基本事實進行對照,檢視全部法律構成要件事實是否具有事實依據。為達上述目标,對原審裁判文書至少應閱讀三遍:第一遍通讀,目的在于概括性了解案件發生的客觀事實經過,明确雙方當事人發生争議的原因,以及各方當事人在該案中的訴求。裁判文書中所援引原告起訴狀、被告答辯狀部分将作為本輪閱讀的重點;第二遍精讀,目的在于掌握原審裁判文書已經查明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原審作出最終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範。本輪閱讀的重點内容為原審裁判文書中“本院查明”及“本院認為”部分。第三遍研讀,本輪閱讀以歸納原審裁判邏輯為工作重點,包括:鎖定原審據以作出裁判的法律規範;分析适用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将原審據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構成要件事實,與“本院查明”部分所認定的基本事實進行對照,判斷全部法律構成要件事實是否具有事實基礎。
該階段的工作成果一般以兩個可視化圖表作為載體予以固定,筆者将其稱為基本事實圖及裁判邏輯圖。
二、全面閱卷,制作閱卷筆錄
在對原審裁判文書進行研讀之後,我們已經可以勾勒出案件事實的大緻輪廓,了解雙方當事人的争議所在,并進一步掌握了原審裁判的基本邏輯。在此基礎上,我們須對案卷材料進行全覆蓋式閱讀。在此階段應堅持全面閱讀、反複閱讀、謄寫摘要的工作方式。對于原審中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文書、法庭制作的庭審筆錄、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委托人補充提供的其他材料等應至少保證逐字逐句閱讀兩遍,以全面了解案卷材料的概況,不能想當然的認為某份材料,或者某份材料中的某部分内容與案件争議無關,便放棄閱讀,這樣很容易遺漏案件的重要細節。對于與案件密切相關的材料應進行勾畫、标注并反複閱讀,以不斷加深對案件的理解,全面掌握案件情況。
另需說明的是,天同一位合夥人律師在内部培訓中曾經說過:“案件事實是訴訟的核心,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當事人通過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法官通過評價證據依據法律規範作出最終裁判。對于原審中委托人提交的證據我至少會讀十遍,對于對方提交的證據我會讀三十遍。”[1]因此,對于原審證據材料的閱讀是我們閱卷工作的重中之重。在閱讀證據時,我們會制作原審證據情況表,對證據名稱、證據内容、證明目的、證據來源、質證情況、合議庭認證情況進行謄寫摘要,其後對雙方提供的證據分别進行分析,判斷雙方所提主張是否具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其後我們會将雙方證據進行拆分并重新組合,力圖最大限度的還原案件事實的原貌。最後,我們還會将在案證據與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進行對照,檢視原審裁判是否存在認定基本事實錯誤的問題。
三、歸納原審中呈現的案件争議焦點
“争議焦點”是我們在辦理案件中經常遇到的名詞,但卻鮮有人有意了解其具體概念。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解釋,事實上的争點指一方當事人在訴狀中所主張但為他方所反駁,且必須通過法院的判決來解決的事實争議。[2]《中國民事訴訟法重點講義》對其的描述為,獲得對方自認的事實基本上可排除在案件的審理對象之外,而對方否認的事實卻構成了雙方的“争執焦點”(簡稱“争點”)。[3]可見域外法及我國學理對争議焦點的定義為訴辯雙方所争議的案件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法庭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争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适用等焦點問題進行。”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的争議焦點,并不限于雙方當事人争議的事實,還包括證據和法律适用問題。本部分争議焦點歸納,并非對再審程序中雙方争議焦點的預判,而是對原審中雙方當事人已呈現出争議焦點的歸納,其作業目的仍然是幫助我們理解案件,把握雙方當事人的争議所在。
(一)全面歸納雙方當事人的争議主張
從争點的定義可以看出,争點是在訴答與訴訟程序中,根據當事人的主張與辯解演繹出的。[4]故而,從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以及庭審過程中法庭制作的庭審筆錄,去發現争點是我們最先應完成的作業。具體方法為:第一步,對雙方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庭審筆錄中的主張進行抽象和歸納,并進行列表。第二步,将雙方當事人主張進行對照并“合并同類項”,最終歸納出雙方具有争議的主張,并進行列表。
(二)确定對案件裁判結果具有實質影響的真實争議焦點
真實争議焦點我們可以将其理解為對案件結果具有實質性影響的争議主張,如關于主體資格、雙方法律關系性質、關于雙方具體權利義務内容,關于義務履行情況,關于具體侵權行為,關于損害結果形成原因,關于阻卻責任承擔等的主張。實踐中,受當事人法律知識,訴訟經驗等因素影響,原被告的訴辯主張往往并非均可對案件裁判結果構成實質影響,或并不明确、或脫離法律構成要件、或一方對另一方主張作無根據的否定,這就要求我們對無效争議主張進行剔除,篩選出真實争議焦點。
首先,我們應結合原審判決結果,對與被告承擔責任無關的争議予以剔除。上述案例中,原審以被告未盡監管義務為由,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原告關于“購買的是被告發售的理财産品”,以及“被告存在擅自轉款行為”的主張,均與被告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無關,且均未提供實質性證據予以證明,故該兩項争議主張并非該案的真實争議焦點。
其後,我們對原審判決、雙方訴訟文書、庭審筆錄、在案證據作進一步分析,按照訴訟标的争議焦點、法律争議焦點、事實争議焦點、證據争議焦點的邏輯順序展開歸納。即首先歸納雙方關于法律關系性質的争議焦點,其後歸納相應法律關系項下各方當事人關于适用法律規範方面的争議焦點,下一步歸納各法律規範項下的要件事實争議焦點,再後歸納各要件事實項下各當事人舉證責任的争議焦點,最後歸納關于程序的争點。
仍以上述案例為例,原告主張被告應保證其投資本金及利息不受損失,其實質主張雙方構成保證合同關系,被告主張其在案涉合同監管方處蓋章,雙方成立監管合同關系。此時雙方就案涉法律關系性質呈現争執,即原告主張雙方之間成立保證合同關系,被告主張雙方之間成立監管合同關系,我們首先将該争議焦點予以歸納。其後我們在兩法律關系項下分别歸納争議焦點:其一,在保證關系項下,原告主張根據案涉協議内容,被告作出當原告投資本金及收益受到損失,被告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意思表示。被告主張案涉協議未對被告的權利義務内容作明确約定,被告未作出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該節争議焦點可歸納為被告是否作出提供保證的明确意思表示。其二,在監管合同關系項下,原告主張被告未盡監管義務造成其資金損失,應當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主張原告資金不存在被盜取或挪用的情形,被告不存在未盡監管義務情形,故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從上述訴辯主張可得,原被告對于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作為該案法律依據沒有異議,故是否适用該法律規範不是雙方的争議焦點。被告的主要抗辯理由為不存在未盡監管義務情形,故該案中被告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是原被告的核心争議焦點。
四、初步拟定訴訟方案,開展法律檢索研究
(一)初步拟定訴訟方案
通過以上作業,我們已經對原審裁判邏輯、在案證據、案件事實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争議焦點有了較為細緻的把握,具備拟定初步訴訟方案的條件。根據再審程序“通過糾錯實現救濟”的功能,在拟定訴訟方案時,我們仍然要從原審裁判存在的錯誤入手。檢視原審裁判錯誤,我們主要以前述作業成果為基礎,分别對原審裁判邏輯中的法律關系性質、适用法律、認定事實等進行審視。仍以上訴案例為例,原審裁判邏輯為:雙方成立監管合同關系,被告未盡監管義務,造成原告資金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被告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法律關系性質方面,根據閱卷結果,該案中被告并未作出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不具有保證合同關系,被告在案涉協議書尾部監管方處加蓋公章,雙方成立監管合同關系,原審判決認定雙方法律關系性質正确。适用法律方面,根據争議焦點歸納結果,雙方當事人對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作為定案法律依據并無異議,對被告方是否滿足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具有異議。對該條款的構成要件作進一步分析可得,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其一,一方具有合同義務;其二,存在未盡合同義務行為,即構成違約;其三,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損失。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并未就被告應承擔監管義務的内容作具體約定,故在确定被告合同義務時需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原審判決未對被告的合同義務進行認定,徑行認定被告存在違約行為,存在錯誤。原告的損失為投資失利所緻,原審判決未考察該損失與被告監管義務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徑行認定該損失系由被告未盡監管義務造成,存在錯誤。綜上,拟定該案的初步訴訟方案如下:被告不應對原告的投資損失承擔違約責任,其一,原被告未約定監管義務的具體内容,按文義及合同體系解釋,被告的監管義務範圍應限定于資金存儲、支付、結算過程中的監管,對于原告的具體投資策略,不在被告的監管範圍之内;其二,該案中,原告資金不存在被盜取、挪用的情形,始終在原告的控制之下,并用于投資,被告不存在未盡監管義務的情形,即被告無違約行為;其三,原告的損失是其投資決策不當所緻,與被告監管義務的履行不具有任何關聯性。
需要說明的是,為便于讀者閱讀,文中所引案例法律關系明确、案件事實清晰,故形成訴訟方案較為容易。實踐中存在部分案件,可采取多種救濟路徑,在此階段應對各訴訟方案均進行分析、考察,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當事人的訴訟目标擇選最終訴訟方案。
(二)開展法律檢索研究
此節内容,天同訴訟圈已有多篇文章涉足,筆者在此方面的認識亦與其他作者相差甚遠,故不再贅言。僅有一點提示,供讀者參考,開展法律檢索研究需以問題為導向,其最為困難之處并非檢索之具體方法,而在于對案件所涉具體法律問題的提煉與歸納。如上述案例,筆者認為其間最值得檢索研究的法律問題為,雙方未對監管義務内容進行明确約定情況下,被告的監管義務範圍應如何确定,應采何種合同解釋路徑最為合理。
五、向委托人提交補充材料(問題)清單,确定最終訴訟方案
制作補充材料(問題)清單看似簡單,實則在辦理再審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提起再審的案件,均為當事人認為原審裁判存在錯誤的案件,故而當事人在原審中所提交材料存在欠缺的可能性較大,僅依據原審案卷或不能掌握案件全貌。據此,根據初步拟定的訴訟方案,向委托人提交補充材料(問題)清單具有必要性。如上所述,對于複雜案件,可能拟定多種訴訟方案,在補充材料(問題)清單中,應以不同訴訟方案為基礎,分别提出需補充的材料及需要向委托人核實的問題。行文上應闡明法律結構及各訴訟方案之間的關系,分别列明要件事實,結合證明負擔,基于既有材料,提出問題或需要補充的相應材料,并指出需補充材料在可能采取訴訟方案中的法律意義等。
收到委托人補充的材料之後,我們應對案件證據進行重新梳理,對照拟定的訴訟方案,判斷現有證據情況下,何種訴訟方案獲得支持的可能性最大,并據此确定最終訴訟方案。
六、撰寫再審申請書
确定最終訴訟方案後,便可進入再審申請書的撰寫階段,其間有四個問題想要與諸君分享。
(一)關于格式
再審申請書作為訴訟文書,具有嚴格的格式要求。最直接簡單的方法即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訴訟文書樣式撰寫。
(二)必須寫明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
我國再審程序分為再審審查和再審審理兩個階段。《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了十三項應予再審的情形,即隻有原審存在該十三項情形之一時,才能進入再審審理程序。目前各級人民法院,在受理再審材料時,立案法官均會對再審申請書中是否列明原審存在二百條規定的哪項法定再審事由進行形式審查,如果沒有列明将不會接收該份再審申請書。
需要說明的是,在列明申請再審法定情形時,應作到有的放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不能機械性的選擇第一、第二、第六項這些常規使用的事由。毫無依據的提出再審情形,将會增加再審法官的工作負擔,影響案件的辦理效率和質量。
(三)堅持“先破後立”的原則
再審程序在司法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即為“糾錯”和“救濟”,再審申請書的撰寫,必須堅持“先破後立”的原則,即首先明确指出原審裁判中的錯誤,其後再提出我方的事實與理由。這樣的體系安排,符合再審案件審理的邏輯,有助于再審法官對原審裁判存在錯誤進行審理和查明。
(四)采取小前提、大前提、結論的行文順序
我國訴訟中,當事人的主要任務為向法庭證明案件的事實,法官的主要任務是對當事人所證明的事實進行評價,最終依據法律規範作出判決。故而,在法律适用問題上,當事人或律師所能起到的作用,限于通過周密的論證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從而協助法官作出最終的判決。據此,案件事實才是一份再審申請書中最為重要的内容。在事實與理由部分,我們采取小前提、大前提、結論的行文順序,将作為構成要件事實的小前提放在首位,并進行重點論證,以最大限度的協助再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以達到再審請求獲得支持的最終訴訟目标。
轉自:張俊楠 天同訴訟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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