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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解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17:40:58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解釋(哪些情況導緻閑置土地的)1

閑置土地這類資産的盤活工作其實早在今年年初就已經開始了,今年的年初,自然資源部就出台過相關的文件,要求各地統計批而未供和批而未建,以及閑置土地的統計和上報工作。對于這些閑置土地進行處置之後,各省份開始了不同程度的不同方式的大範圍的整治。廣東省采用的一般是閑置土地處置和資産配置土地整治的一些工作。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律師也接到了很多地方都出現了這樣的一些糾紛,很多企業主認為土地雖然沒有按照最初合同約定或者說最初立項文件進行建設,但是很多是地方行政機關原因導緻的。比如企業拿到土地之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甚至具體的建設條件等等發生了多次變化,導緻企業沒有辦法進行建設。這是非常常見的一種現象。

另外,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相關的部門并沒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所約定的條件,或者按照當時法律規定的條件提供土地。比如說提供的土地是毛地,非淨地,沒有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者“七通一平”的法定條件,因而導緻了該土地不能建設。

第三,因為政策導緻原來的一些建設條件、規劃條件不能再進行實施。

第四,還有一些是因為地上有一些糾紛項目。比如原來的補償沒有到位,原來的一些訴訟糾紛沒有解決等等,項目無法順利地開展工作。

第五,也有的是因為一些文物等原因導緻不能繼續建設。這類案件我們接觸得也比較多,比如說我們現在在辦的案子就有很多這樣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合同簽訂之後突然有一塊土地上面發現了一些文物,結果導緻整個項目被停止,這類情況也有。行政機關的原因導緻這類的土地閑置的處置,必須依法進行補償。

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财産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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