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和李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兩人都在上海某餐飲公司工作,一個擔任餐廳助工,一個擔任餐廳主管。由于在工作中,兩人與新任副店長黃某産生矛盾,2022年2月春節假期後,黃某告知謝某和李某不必再回來工作。謝某和李某認為,兩人工作期間任勞任怨,并無重大失誤也未給餐廳造成任何損失,同意與某餐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某餐飲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徐彙區人橋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解釋相關條文内容,傳播法治思想,提醒相關單位合法合規,最終成功化解了這起勞動争議糾紛。
情侶被辭是否合法?調解員在了解了糾紛的起因後,決定約雙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調解。李某、謝某、某餐飲公司代表黃某和馬某參與調解。
調解開始後,雙方各執一詞、争論不休。李某與謝某主張,謝某于2018年5月入職,李某于2021年10月入職,李某尚未與某餐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在職期間服從公司管理,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而公司此次解除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賠償。
黃某則認為,某餐飲公司并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李某曾以工作壓力大、任務繁重無法兼顧為由,于年前向單位提交過辭職信,謝某亦向其表示過工作繁重無法勝任。謝某表示,自己确實在微信上向黃某提出過工作繁重,自己的身體狀況難以勝任,但是其本意是希望黃某能适當減輕其工作量。
糾紛雙方各執一詞,眼看調解氣氛越來越緊張,調解員及時安撫雙方當事人情緒,希望他們都能以理智、冷靜的态度處理糾紛。随後,調解員讓雙方采取分開闡述的方式,逐條分析,對雙方當事人主張的基本事實進行梳理。
李某、謝某兩人入職單位後,李某雖然未簽勞動合同,但雙方都認可存在勞動關系。李某也承認自己提交過辭職信,但表示某餐飲公司未與其簽署勞動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要求某餐飲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金。
調解員通過查閱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認為黃某主張的“謝某曾向某餐飲公司提出離職”并無依據。通過調解員的逐條分析,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的基本事實達成一緻。
耐心釋法化解矛盾調解員認為,雙方争議的焦點在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及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調解員先向某餐飲公司進行釋法明理。調解員指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案中,謝某并未構成上述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某餐飲公司單方要求與謝某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應支付賠償金。
因此,李某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合理的。某餐飲公司在充分聽取調解員的解釋後,表示願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接着,調解員對李某和謝某進行調解。調解員告知謝某和李某,對于謝某,其符合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條件,其要求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對于李某,其屬于主動提出辭職,并非某餐飲公司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其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法律依據,希望其放棄該項訴求,李某聽後也對調解員的解釋表示認可。
在調解員耐心的勸說和分析下,雙方都對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條文有了明确的了解。經過調解員的多次溝通勸解,雙方當事人同意互諒互讓,并就賠償金額達成了一緻意見。
【案例點評】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争議糾紛非常常見,這些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這類案件的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當首先做到詳細了解案情,同時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充分領會解讀,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員在積極與雙方當事人協商化解矛盾的同時,還應當向當事人科普相應法律法規,解釋相關條文内容,傳播法治思想。通過調解提醒相關單位合法合規,也可以推動用工規範化,從源頭上減少此類矛盾糾紛的發生。
記者 |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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