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如何定義雇傭兵,目前有權威指導意義的是1977年的《日内瓦公約》中的附加第一議定書,和聯合國的雇傭軍公約。兩者的定義大體上差不多,但聯合國的雇傭軍公約更詳細一點。下面就把兩者的定義都給大家看下。
一、第一附加議定書
1977年第一附加議定書第 47(2)條将雇傭軍定義為:
a) 為在武裝沖突中作戰而在當地或國外被特别招募;
b) 實際上直接參與了敵對行動;
c) 參與敵對行動的動機主要是為了謀取私利,事實上,沖突一方或代表沖突一方承諾提供實質上超過承諾或支付給類似級别戰鬥員的物質補償和在該方武裝部隊中的職能;
d) 既不是沖突一方的國民,也不是沖突一方控制的領土的居民;
e) 不是沖突一方武裝部隊的成員;
f) 不是由非沖突當事方作為其武裝部隊成員執行公務的國家派遣的。
二、聯合國雇傭軍公約
1989 年聯合國雇傭軍公約第 1 條将雇傭軍定義為:
1. 任何人:
(a) 為在武裝沖突中作戰而在當地或國外特别招募的;
(b) 參與敵對行動的動機主要是為了謀取私利,事實上,沖突一方或代表沖突一方承諾提供實質上超過承諾或支付給戰鬥員的物質補償該方武裝部隊中的類似級别和職能;
(c) 既不是沖突一方的國民,也不是沖突一方控制的領土的居民;
(d) 不是沖突一方武裝部隊的成員;
(e) 不是由非沖突當事方作為其武裝部隊成員執行公務的國家派遣的。
2. 雇傭軍也是在任何其他情況下:
(a) 在當地或國外被特别招募,目的是參與旨在推翻政府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一州的憲法秩序;或者破壞一國的領土完整;
(b) 參與其中的動機主要是為了獲得重大的私人利益,并受到物質補償的承諾或支付的推動;
(c) 既不是此類行為所針對的國家的國民也不是居民;
(d) 不是由國家派遣執行公務的;
(e) 不是在其領土上實施該行為的國家的武裝部隊成員。
簡單來說,雇傭軍是為了自己的個人利益參加某場戰争,大部分是為了金錢。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多雇傭兵不隻是單單為了金錢,還會有多重因素重疊在一起,比如包括(但不限于)物質利益、意識形态和政治因素、保護國家利益的信念或缺乏其他就業機會,但也可能包括脅迫或勒索。證明個人利益而非其他動機因素是個人成為雇傭軍的主要原因,這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此外,收到物質補償可能很難證明,因為通常要遵守保密協議。
雇傭軍的市場随着局部戰争和歐美等國的需求而不斷擴大,私人力量無處不在。在地下 150 年後,武力市場在短短幾十年内重新回歸,并以驚人的速度增長。在軍事戰略中,有五個戰争領域:陸地、海洋、空中、太空和網絡。在不到 20 年的時間裡,私人力量已經在除太空之外的每個領域擴散開來,但這也可能會改變。太空已經被 SpaceX 這樣的公司私有化,私人武裝衛星有可能有一天會繞地球運行。
更糟糕的事情要來了。在短短 10 年裡,武力市場已經超越了伊拉克的黑水公司,變得更加緻命。雇傭兵無處不在,不再隻是在邊緣。合同戰成為一種新的戰争方式,被美國複活,被其他國家模仿。
雇傭軍的崛起正在産生一種新的威脅——私人戰争——威脅着混亂。這實際上是戰争的市場化,軍事力量像任何其他商品一樣被買賣。這是一種古老的武裝沖突形式,現代軍隊已經忘記了如何作戰。如果這種趨勢發展,超級富豪可能成為超級大國,導緻沒有國家的戰争。在這樣一個世界裡,國家将僅僅是要赢得的獎品,而不是自己命運的代理人。正如我們所知,這有可能颠覆國際關系。
雖然大部分國家都自己頒布了法令,對雇傭軍做了對應的懲罰條例。比如雇傭軍沒有權利作為戰俘,無法享受作為戰俘的優待和保護等。很多國家把雇傭軍定義為非法戰鬥人員,這會導緻所受到的懲罰更重。
比如法國的刑法典規定,參與雇傭軍行動的,處5-7年的監禁并罰款75000到1000,000歐元的罰款。
哈薩克斯坦的《刑法典》(1997 年)規定:“雇傭軍參與軍事沖突或軍事行動,處 3 至 7 年有期徒刑。”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1996 年)規定:“雇傭軍參與武裝沖突或敵對行動将被處以三至七年徒刑。”
塔吉克斯坦的《刑法典》(1998 年)規定:“雇傭軍參與武裝沖突或敵對行動應處以剝奪自由 12 至 20 年的處罰。”
烏克蘭的《刑法典》(2001 年)規定:未經政府主管機關許可,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參加他國武裝沖突的,處剝奪自由五至十年。
越南的《刑法典》(1999 年)規定:“從事雇傭軍工作的人将被判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中國認為,雇傭軍不應享受戰俘待遇,他們也可能受到處罰,具體取決于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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