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的許多委托,我很驚訝地看到,有不少人竟然不知道被炒鱿魚可以獲得賠償,合同到期不續簽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經将近十年了。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均有明确約定。所以有這麼多人還一無所知,實在讓我感到意外。
所以,我就普普法好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規定就是: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六條規定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的規定就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 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就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就是: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如果出現了上述情形,勞動合同解除後,單位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譬如向上面的第(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還想續簽合同,但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合同,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呢,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解除時如果出現上述情形,你每幹一年就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幹了不滿半年可以拿半個月工資,幹滿半年不滿一年可以拿一個月工資。幹了三年零四個月可以拿3.5個月的工資,幹了七年八個月可以拿8個月工資。
明白了麼?
那如果單位炒你鱿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在合同期未滿的時候,單位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炒你鱿魚了,你可以主張單位按上述規定支付賠償金。因為單位要是辭退你,應當要有合法的依據和理由,這個依據和理由要麼是有法律的明确規定,要麼是在勞動合同、公司規章制度中有明确約定。如何有合法的依據和理由辭退你,單位就可以不支付任何賠償。但是要是單位沒有合法的依據和理由辭退你,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賠償金的。
當然,上面隻是說了法律規定,而在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都會采取各種手段嘗試規避上述規定。
譬如合同期滿不續簽,如果勞動者不知道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那麼單位跟你簽一份不續簽合同的協議,約定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已經結清,雙方不再向對方主張任何勞動權利,那麼你以後就不得再主張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又譬如合同期未滿單位想辭退你,單位當然不會傻乎乎地直接辭退,而是會給你穿各種小鞋,逼你自動辭職。穿小鞋的方式包括架空你,把你調到其他部門,不發獎金,調到其他城市等等。所以也會有不少勞動者屈服在單位的淫威之下,最終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領了N或者N 1、N 2的工資就離開了。
從審判實踐的角度上看呢,就算穿小鞋,也得在合法範圍内給小鞋你穿。譬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是銷售,你将勞動者調至洗廁所崗位就不被認為屬于合法範圍。又譬如勞動者在A市工作,你将勞動者調到B市,又沒有證據證明調動的必要性和緊急性,那就不屬于合法的調動。再譬如你每月實際發放工資7000元,突然将工資降至4000元,這也是不合法的。那麼,你以勞動者不聽從調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呢,就算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如果走訴訟程序維權,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執行階段,真正可以拿到賠償款可能已經是兩三年之後了。況且執行階段也是難點,并不是一定能夠執行成功的,不少用人單位可以采取抽逃資金、變為空殼公司等方式逃避執行。雖然法律也規定了可以再追究公司股東的責任,但是這樣的話所需時間和精力就更長了,很多勞動者是耗不起的。
因此,很多朋友說沒聽過雙倍賠償,沒聽過合同期滿還要支付經濟補償,可能也就是因為上述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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