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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無關的事實認定有效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3 03:06:39

近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一審審結有關“德力西”企業字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糾紛一案。

法院認定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的“德力西”商标在電氣、開關行業長期以來具有較高知名度,在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前提下,第三人德力西聯合開關集團有限公司使用包含“德力西”的字樣作為企業字号,極易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

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簡稱原國家工商總局)作出的企業名稱争議處理決定,責令被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重新作出決定,并駁回原告有關本案所涉民事争議和行政争議應一并處理的請求。

與本案無關的事實認定有效嗎(德力西字号再起糾紛)1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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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00年9月經原國家工商總局預先核準,于2001年1月在浙江省樂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變更為現名稱。第三人原住所地為浙江省溫州市,于2014年5月經原國家工商總局預先核準,名稱變更為現名稱,并于2014年11月由浙江省溫州市遷移到江西省上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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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

2016年6月,原告以第三人與其企業名稱近似、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向原國家工商總局提交企業名稱争議申請,請求其責令第三人變更企業名稱,不得使用與“德力西”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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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德力西聯合開關集團有限公司

針對該申請,原國家工商總局于2017年4月作出企業名稱争議處理決定(簡稱被訴決定),認為原告和第三人企業字号不同,且不在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故核準第三人的企業名稱并無不妥,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原告不服,認為原國家工商總局作出的被訴決定存在事實和法律上的錯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同時請求判令第三人停止使用與“德力西”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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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字号為“德力西”,第三人的字号為“德力西聯合”, “德力西聯合”與“德力西”二者均包含“德力西”,且“德力西”屬于不具有固定含義的臆造詞彙, 而“聯合”則屬于顯著性較弱的固定詞彙,“德力西”與“聯合”相比,“德力西”在“德力西聯合”中的顯著性更高,“德力西聯合”相對“德力西”也未産生足以區分的新含義,故應認定“德力西聯合” 與“德力西”二者構成高度相近的字号。

第三人的成立時間晚于原告現名稱核準登記時間超過十年、第三人的股東之一上海德力西開關有限公司與原告之間曾存在系列企業名稱争議、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與原告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樂清市、原告的“德力西”商标在電氣、開關行業長期以來具有較高知名度等事實,第三人理應在成立時即知曉原告的企業名稱,其申請核準、登記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缺乏合理依據,在其與原告的企業名稱均不含行政區劃的前提下,均使用包含“德力西”的字樣作為企業字号,極易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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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法院認為被告核準第三人企業名稱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故判決撤銷被訴決定。

此外,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綜合考量本案因素,認定原告所主張的民事争議不宜和本案所涉行政争議一并予以處理,故對原告有關本案所涉行政争議和民事争議應當一并進行處理的主張不予支持。

供稿:北京知産法院

編輯:張琪琦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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