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剛過,相信很多人未來幾天都将沉浸在收快遞的喜悅之中。可人民網微博11月12日說的一個事,卻有點讓人不太能高興起來。四川成都的趙女士反映,她所在小區内的某快遞網點張貼了一則通知稱:“雙十一期間貨物太多,請當天領取,當天未取将第二天退回公司。”
作為快遞“到家”前的最後一站,分布在街頭巷尾的快遞網點往往成了衆多快遞包裹的集中存放地。然而網點在未與顧客溝通的情況下單方面張貼退件公告,這一舉動,可能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首先,快遞網點有沒有包裹保管義務?筆者查閱了幾家快遞公司《快遞服務協議》,并未涉及網點的保管義務。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快遞暫行條例,網點對快遞包裹的保管責任也僅限于分揀、流轉、二次投遞等暫時性保管。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快遞網點僅是快件流轉時的臨時性場所,除非收件人或寄件人與網點就包裹保管或自提進行了約定,否則,快遞網點并沒有長時間保管包裹的義務。
沒有保管義務就能“任性”退件嗎?當然不行!快遞退件有着嚴格的限制,如某快遞公司的《快遞服務協議》約定,收件地址不詳無法送達的、收件人拒收的或非因快遞服務組織原因兩次派送未成功的,快遞服務組織有權退回快件或按寄件人明示的合理要求處理。根據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明确允許快遞、郵政企業單方面退件的條件也幾乎都隻限于一種情況,即快件無法投遞。顯然,成都趙女士反映的快遞網點的公告既違約又違法。
目前這個張貼了公告的網點到底有沒有單方面退件,我們還不清楚。如果該網點已經私自退件,并造成了人身或财産損失,那麼收件人可依據與快遞公司形成的快遞服務協議,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有關規定,要求網點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同時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19條的規定,當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網購消費的浪潮一浪高過一浪,消費者對提高快遞服務質量的呼聲一年超過一年,但目前快遞服務現狀仍與民衆希望存在一定差距。快遞行業勞動力需求大,末端投遞能力不足,導緻一些快遞企業對少數從業人員不合規矩的“小錯”得過且過。相關立法也多針對快遞企業,很少涉及對快遞從業人員的管理和處罰,導緻從業人員違約違法成本低,治理效果不明顯。
筆者認為,快遞行業主體雖為快遞企業,但快遞從業人員與快遞企業之間的從屬關系并不緊密。如果隻通過企業内部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和約束很難達到預期效果,有必要在制定出台快遞管理法律法規時進一步明确從業人員執業規範,引入淘汰和從業禁止規定,提高快遞從業人員的違約違法成本。
另一方面,對快遞從業者合法權益的保障也必須跟上,健全完善快遞職業保障體系,引導社會理解、尊重快遞從業人員,堅決打擊惡意投訴、惡意違約等侵犯快遞從業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逐步提高快遞行業的職業榮譽感和歸屬感。唯有如此,才能讓消費者買得放心,也讓快遞員送得舒心。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鞏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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