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自以為故弄玄虛地刮掉産品上的條形碼或二維碼,就以為可以蒙混過關,逃避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責任,深圳兩級法院日前做出清晰判決:刮碼銷售正品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構成侵權。
産品曆來是企業生存與經營的根本。産品上依法标示的序列碼、條形碼和二維碼等,都是基于跟蹤商品流通路徑、維護商品價格體系和消費者權益的關鍵工具。但是,部分線上商家基于某些不正當利益,掩人耳目地刮掉産品上的條形碼或二維碼,其險惡用心在于逃避權利人管控,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 一 /
從判決上認可權利人對其産品的溯源和營銷管控權
本案一、二審判決均認為刮碼銷售行為,損害了企業透過二維碼依法對産品溯源及營銷進行的管理行為,破壞了企業的産品經營體系。判決認為,二維碼作為産品的一部分,具有經營管理的意義。肆意破壞産品的行為,實際上影響了企業對産品的經營管理權。深圳兩級法院的判決,對保護企業自主經營和管理權具有積極的意義。
/ 二 /
從判決上認定二維碼是原裝正品的構成部分,對産品包裝進行破壞的産品不應被視為“出廠原裝産品”
本案一、二審判決均将産品包裝(包括二維碼)被人為損壞的商品,定性為非“出廠原裝産品”,不僅要求銷售者應明确告知消費者該商品非原裝出廠産品,更重要的是還應讓消費者清楚知道該産品非原裝出廠産品。判決在明确銷售者責任的同時,還着重減輕了破壞行為對消費者權益的傷害。
/ 三 /
從判決上認定了刮碼銷售行為屬于不正當競争行為
二維碼作為商品包裝的内容,不僅是商品的标識,而且是企業為更好地提供服務與改善管理的有效工具。在合法經營的情況下,刮碼銷售既無合法理由,亦毫無必要。深圳兩級法院均認定刮碼行為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主觀上難謂正當。
深圳兩級法院合議庭在審理本案中表現出的深厚法理功底,以及對商業邏輯和商業道德的理解,着實體現了維護公平競争、維護市場秩序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原意。隻有守法經營,才能在公平有序的競争環境中充分發揮企業的積極性,隻有這樣才能實現黨中央提出的“構建國内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也是企業與消費者共同體的福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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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責編:樊汝琴]
[來源:完美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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