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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撤銷的情形

健康 更新时间:2025-01-09 23:21:42

民法典婚姻撤銷的情形?來源:四川日報-川觀新聞杜宇琳 遂甯觀察 蔣詩逸 川觀新聞記者 王若晔,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民法典婚姻撤銷的情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民法典婚姻撤銷的情形(民法典實施後遂甯首例)1

民法典婚姻撤銷的情形

來源:四川日報-川觀新聞

杜宇琳 遂甯觀察 蔣詩逸 川觀新聞記者 王若晔

4月15日,記者從遂甯射洪市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射洪市法院公開宣判了《民法典》實施後的遂甯首例隐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案。女子婚前隐瞞患有重大疾病,丈夫訴請撤銷婚姻。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兩人婚姻關系。

共同生活兩天後 男子發現妻子有精神分裂疾病

2020年春節前夕,外出務工返鄉的90後小夥敬先生經人介紹與何女士相親相識,二人一見鐘情。短暫相處一月有餘後,兩人于2021年1月25日在遂甯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後二人決定共同生活,并定于2021年2月3日舉行婚宴。

但在敬先生與何女士共同生活的兩天後,何女士發病入院,這時敬先生一家才得知何女士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疾病。雙方便取消了婚宴,女方也退還了彩禮。敬先生無法接受何女士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實相告,故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法院裁判撤銷婚姻

庭審現場,何女士确認自己十多歲時就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敬先生确實不知情,同意撤銷他們短暫的婚姻關系。

法院通過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判決撤銷原告敬先生與被告何女士的婚姻關系。

本案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表示不會上訴。法官對患病的何女士及家人進行耐心的釋法明理,希望何女士能積極配合治療、放松心情,争取早日康複。同時告知何女士及其家人,在其尚未治愈時如遇到心儀之人一定要坦誠相待,以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不僅給自己也給他人造成傷害。

法官說法

新舊法的變遷:從禁止結婚到交當事人決定

關于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現已廢止)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可以看出,婚姻法将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如果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婚後又未治愈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結婚的條件,将婚姻的權利交還給當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須如實告知,否則,另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已登記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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