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森林法根據森林防滅火體制機制的改革精神,明确了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在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和處置等工作中的職責。
并且,明确規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承擔國家規定的森林火災撲救任務和預防相關工作”,為森林火災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明責定規。
新森林法也充分體現出“生态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在“森林保護”這一章節,加大了對天然林、公益林、珍貴樹木、古樹名木和林地的保護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災科學預防、撲救以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制度。
關于森林防火工作
新森林法中提到這些内容:
第四條 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标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公開考核結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發揮群防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一)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知識;
(二)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
(三)設置防火設施,配備防滅火裝備和物資;
(四)建立森林火災監測預警體系,及時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發生森林火災,立即組織撲救;
(六)保障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所需費用。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承擔國家規定的森林火災撲救任務和預防相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應用先進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護能力。
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森林管護。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大投入,加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預防和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來源:應急管理部 新華社 中國應急管理報
中國應急管理報 新媒體中心 編輯:孟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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