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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交接後完成哪些事項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7-31 15:45:31

一交接的内容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對交接工作的規定是高度概括的,如“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交接人要逐項核對點收。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及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再如“移交清冊,應當列明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内容”。那麼,到底什麼樣的交接才是完整的呢?比如往來會計如何交接?資産會計如何交接?我就以參與監交的兩個下屬單位會計之間的工作交接過程為例吧。

會計工作交接後完成哪些事項(财務會計交接工作需要注意的小細節)1

交接背景:

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組織結構,公司對下屬兩個職能交叉、重複較多的核算單位進行合并。(為了方便,合并單位簡稱為A單位,合并單位的會計簡稱為小A;被合并單位簡稱為B單位,被合并單位的會計簡稱為小B)交接過程:

公司安排人力資源、生産管理、經營考核、财務及資産管理等各職能部門進行各管轄範圍内的工作監交。由于牽涉到資産移交、往來賬項移交事項,财務上派出存貨管理崗、固定資産管理崗、往來管理崗的三名人員到交接現場進行監交。去了三次,都沒有完成交接。去的三個人回來後,在議論小A和小A的領導,懷疑他們是不是存心刁難小B和小B的領導。後來幾經反複,領導又親自帶隊,我有幸參與了監交的過程,從而産生了新的感悟。從移交清單上看,小B做得并無不妥,交接的科目餘額都和總公司财務上核對過,并有相關經管人員的簽字确認。小A和小A領導的意見是,B單位應該交接的更清楚一些,比如,應收賬款——××單位,不僅要提供餘額,還應提供形成時間、經辦人姓名、款項性質、款項未收回的原因等,以便下一步A單位接手後,能确保最終收回該款項。再如,存貨資産交接,不僅要有餘額,還應按是否積壓呆滞物資進行分類,并提供每項物資的庫齡,積壓呆滞的原因等,以便A單位今後的管理需要。固定資産交接也提出了與存貨資産類似的要求。否則,A單位不簽字接收。

我的思考:

1、從财務管理的角度看,A單位的要求并不過分。

2、從交接中可以看出,A單位的财務管理意識要強于B單位。

3、功夫在平時,交接真的可以做得再盡善盡美!

二交接的責任

關于交接工作的責任劃分,觀點衆多。大體上能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交接後的會計責任全部由接收人承擔,另一類是移交人仍對移交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責任。我的看法是:一般情況下,責任的劃分必須是移交人仍對移交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責任。但是由于情況的多樣化,責任的劃分就不是那麼泾渭分明了。我舉個例子,還是現身說法吧!8年前,部門的老Y因為犯錯誤被公司辭退,我接手她負責的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核算工作,讓人感到奇葩的是,該類業務已經運行了5年,共有10多家往來單位,金額高達上千萬元,她竟然沒有按單位、按類别進行明細管理,隻有一個總賬科目和餘額。我真不知道她是如何管理的,如何對賬的。就以這件事為例,如何判定責任呢?也許我剛接手時,要追責責任,我可以擺事實、說情況,大家都知道是她的責任。關鍵問題是幾年後,假如我要把該項工作移交時,我能像個祥林嫂似的再把“冤情”陳述一遍嗎?領導有可能一句話就撂過來了:“這都幾年了,你不會把賬建起來嗎?”我抱着“既然讓我管,我就要管好,幹好”的想法,也為了讓我的“假想中的下一任”更輕松一些,于是我又去檔案室查會計憑證,找原始單據,總算給這明細補齊了。然後又将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彙總了一下,向領導進行了彙報,終于引起了重視,組織業務部門開會,并以我為主,起草管理辦法,規範操作流程。從這件事情上可以看出,有些交接事項,特别是連續性的事項,交接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責任判定是很難的,繼任者很容易背黑鍋。

三交接的細節總結

(1)如果你是工作接收人,一定要注意工作交接時,不要手忙腳亂,要掌握工作交接的主動權,交接不清楚,不能在移交清冊上簽字,即便是遇到領導讓你簽的情況。當我大學畢業參加工作不久,就經曆過一次讓我至今難忘的工作交接。當時财務部負責往來管理的一位老大姐(為了方便,以下簡稱為Y姐)被領導調整到審計部門工作,我被安排接手Y姐的工作。在交接時,Y姐以馬上要去審計部報到為由,讓我先在移交清單上簽字,我沒同意,她轉身去了領導辦公室,領導過來跟我說:“先簽字,Y姐還在咱們單位,有啥慢慢對。”因為初入職場,畢竟經驗不足,我先簽了字,事後證明這樣做有多驚險。後來我在核對時,竟然發現她有一個往來科目的明細賬金額有誤。為了找到錯誤的原因和及時進行賬務調整,我在忙完日常的工作之後加班加點核對,才從3年前的憑證中發現賬務處理錯誤。從這件事情上我吸取了教訓:辦理交接工作時,一定要堅持原則,不能馬虎大意。

(2)如果你是工作移交人,為了劃清責任,也要謹慎再謹慎。我在工作調動時,把自己的工作移交給下任(為了方便,以下簡稱為小F)時,寫了很詳細的移交清單。比如移交我所保管的重大合同時,清單内容包括重大合同的名稱、合同編号、主要内容概述、頁數、截至交接日期的執行進度。當時我移交時,按照清單一項一項把合同原件交給下任。可是,在我到新單位工作的第一個月,我接到了原來的上司的電話,他說現在需要查閱一份合同,可我的繼任者,也就是小F說這份合同沒移交,讓我回憶一下是不是漏交了。我提醒老上司,查查當時的移交清單,我肯定是交了。後來老上司專門打電話過來說清單上有,已經找到他需要的合同,是小F馬虎了,不好意思之類。從這件事情上我總結了經驗:把工作交接清楚,對自己也是一種保護。試想如果當時我交接的不詳細,小F一口咬定是我沒交給他,那麼我真是苦無對證,有損于本人良好的職業信譽和形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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