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現
一天,5歲的小軍跟爸爸去逛超市。超市設在某商場的五樓,需要坐電梯上樓。恰逢當天是周末,去超市的人特别多,電梯也特别難等。為了避免人多擠到小軍,爸爸讓其他人先進入電梯後才讓小軍進電梯。
當小軍一隻腳剛邁進電梯時,電梯門突然關上夾住了小軍。當電梯内的人將電梯門再次打開時,發現小軍的頭部流血了,電梯擠傷了小軍的頭。小軍爸爸立即将小軍送到醫院檢查,小軍的手臂和頭部都被電梯門擠傷了,住院治療了一周,醫療費花了 5000元。
小軍的爸爸要求商場進行賠償,但商場認為,是小軍爸爸沒有照顧好小軍才導緻其受份的,商場無過錯,沒有義務對小軍的醫療費用進行賠償。
本案中,超市電梯将小軍擠傷,其醫療費用應由誰來承擔?
點評
商場應當賠償小軍的人身損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 條的規定,商場對其經營場所負有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商場的電梯擠傷了消費者,這說明電梯存在安全隐患,商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本案中,6歲的小軍在進電梯時被電梯門擠傷而造成傷害,根據其年齡、智力等因素來判斷,顯然不是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本案中的商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小軍隻有6歲,還是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爸爸沒有盡到監護職責,也有一定的過錯,可以适當減輕商場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說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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