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勞動争議最主要的訴求基本上是賠償金、補償金、加班工資三大類,前面兩篇文章我們已經介紹了賠償金和補償金,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加班工資問題。
首先,加班工資的前提是“加班”。這個怎麼來認定呢?簡單來說,加班是因為工作需要,經公司安排或要求,超出法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因此,一般加班是有公司安排或者要求,有些公司還會要求填寫加班單,以明确加班的事實及時間。舉個例子:某公司實行标準工時,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某段時間因為趕訂單,要求員工每天工作10小時,連續5天,終于完成了訂單。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屬于加班,加班時間為每天2小時*5=10小時。而如果是員工自己在下班後繼續留在公司學習或者娛樂,顯然不構成加班。
那麼,員工因為工作做不完,在下班後自己主動留下繼續工作,算不算加班?這個要看具體情況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公司安排工作過多導緻員工完不成,應該認定為加班;如果公司安排工作量沒有問題,是員工自身原因完不成的,不應該認定為加班。
其次,是否加班還與公司實行的工時制度有關。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标準工時、綜合工時和不定時工時。在不同的工時制度下,認定加班是不同的,而且計算也是有所區别的。因為工時制度相對比較複雜,為了便于理解,我們下面的計算都是按标準工時。
最後,加班時間是否包括用餐、上下班準備時間?從實踐中,一般加班時間是不包括用餐及上下班準備、收尾工作時間。而且很多公司會規定加班時間在15分鐘或30分鐘以内的都不另行計算加班工資。客觀來說,我們也需要考慮統計加班時間的合理性和便利性問題。
接下來,我們說說加班工資的計算。這裡需要提醒一下,不是說存在加班就一定需要支付加班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員工存在加班的,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調休而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無法調休或調休不足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公式:加班工資=工資基數/21.75天/8小時*加班時間*加班系數。我們具體說明一下。
第一,工資基數的認定。一般看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裡有沒有約定,有約定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過低的,法院調整的标準一般按正常情況下月工資*70%作為基數。
第二,工資基數/21.75天/8小時,是計算出每小時加班工資基數,因為加班時間通常以小時計算,因此,基數也需要調整到同樣的單位,這是法定計算方式,我們記住就可以了。
第三,加班時間根據統計的時間來确定,一般以小時計算。
第四,加班系數。法定的加班系數有三種,一種是延時加班工資,即通常理解的150%;一種是休息日加班工資,即通常說的200%;還有一種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即300%;舉例說明:在标準工時情況下,某員工周一到周五工作日下班後繼續工作了1小時,這種屬于延時加班,加班系數按150%計算;雙休日工作的,按200%計算;在國家規定放假的節假日加班的,如春節、國慶節等,均按300%計算。
綜上,關于加班工資,基本的要點就是這些,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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