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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法律規定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01 19:47:46

不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法律規定(公司故意跟員工簽非全日制勞動合同)1

​ 案号:(2019)魯03民終598号

裁判要旨

二倍工資的性質并非勞動者的勞動所得,而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懲罰措施,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明晰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争議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證實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及權利義務關系,而非勞動者可以從中謀取超出勞動報酬的額外利益。雙方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明确約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要素,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實質要件,既能夠明确雙方的勞動關系确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實現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功能。

基本事實

2017年3月1日,馬某至利群公司從事超市食品部理貨員工作,2017年3月11日,雙方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等作出約定。2017年4月30日,馬某因利群公司拖欠工資而離職。2017年5月23日,利群公司支付了馬某工資3802.00元。

(說明,全日制勞動合同關系與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關系有非常重要的區别,就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可随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必繳納社會保險,不必支付經濟補償等。所以,公司想通過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來規避法律責任,也就是有可能的。)

另查明,馬某離職後向仲裁委申請仲裁,2017年7月26日,仲裁委作出淄勞人仲案字【2017】第255号仲裁裁決書,利群公司和馬某對仲裁裁決不服,均于法定期限内起訴至法院。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魯0303民初4826、4976号民事判決書,判決确認馬某與利群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馬某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802.00元”,未經仲裁前置,不予處理……法院判決後,利群公司提起上訴,後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03民終129号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了雙方存在全日制勞動關系。因仲裁時未主張雙倍工資,所以對雙倍工資沒處理。注意,認定勞動關系的期間是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所以争議的争議是1個月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第一次仲裁後,2017年,馬某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利群公司支付2017年2月20日至4月3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310.00元。仲裁委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淄勞人仲案字[2017]第560号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馬某的仲裁請求。

馬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310.00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2017年3月1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原告主張“雙方簽訂的《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無效,被告應支付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一審法院認為,即使勞動合同無效,也不等于無書面合同,恰恰是事實上有了書面勞動合同,才能判定其是否有效,因此,應認定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再者,雖然“馬某與利群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已被生效的判決确認,雙方在《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馬某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實際超過了雙方約定的時間,但是該行為應視為雙方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和工資支付周期進行了實質變更,但并不能否定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因此,原告主張“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310.00元”,不予支持,被告的辯論觀點成立,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馬某“判決被告利群集團淄博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310.00元”的訴訟請求。

馬某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未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901.00元。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雖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用工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且生效判決已認定雙方“系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不成立,故應為全日制用工。被上訴人濫用非全日制勞動用工,行全日制用工之實,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上訴人利用優勢地位,欺騙、脅迫勞動者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該合同隻是一個合同名稱,是無效的。

利群公司辯稱,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是出于真實意思表示,并且雙方之間的确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至于合同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與實際工作時間是否相符,屬于勞動合同内容實際履行問題,并不能因此而否認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因此,上訴人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争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利群集團淄博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應否支付上訴人馬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二倍工資的性質并非勞動者的勞動所得,而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懲罰措施,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明晰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争議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證實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及權利義務關系,而非勞動者可以從中謀取超出勞動報酬的額外利益。

本案中,上訴人入職被上訴人處後,雙方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明确記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明确約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要素,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實質要件,既能夠明确雙方的勞動關系确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實現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功能。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與其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為由主張二倍工資差額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馬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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