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建稅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正文11條内容,不到800字,但透露的關鍵信息可一點也不少。下面,小編就帶着大家一起梳理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幾個“關鍵點”。
我們準備了“簡化版”和“詳細版”兩個版本,可以按需閱讀喲~
PART ONE
簡化版
與《暫行條例》相比,《城建稅法》的變化主要集中在:
一、取消專項用途規定
随着預算制度的不斷改革,自2016年起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不再指定專項用途。同時,考慮稅收分配和使用屬于财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問題,一般不在稅法中規定,因此,《城建稅法》不再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專項用途。
二、增加增值稅留抵退稅相關規定
為避免增加留抵退稅企業的負擔,2018年,财政部、稅務總局發文明确,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建稅法》将現行規定上升為法律,明确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三、明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緻,分别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明确“納稅人所在地”的定義
确定納稅人所在地是為了确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适用稅率,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産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
PART TWO
詳細版
1.征收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内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計稅依據
《城建稅法》第二條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确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該條對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規定,源自2018年發布的《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80号)。文件中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建稅法》将該規定上升為了法律。
舉個例子
甲企業适用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2021年7月需要繳納增值稅100萬元,上月申請并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20萬元,則其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為(100-20)×7%=5.6(萬元)。甲企業可将申請退還的20萬元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中扣除,可少繳納稅款20×7%=1.4(萬元)。
根據《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确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規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内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後的金額。
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3.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區域不同,分為3檔。
納稅人所在區域 |
稅率 |
市區 |
7% |
縣城、鎮 |
5% |
不在市區、 縣城或者鎮 |
1% |
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産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
①住所地和經營地一緻,那就是住所地;
②住所地和經營地不一緻,如果二者在同一個市縣,就會住所地;不在同一市縣,為生産經營地。
③沒有固定地點,那就按照繳納增值稅和消費所在地。
比如說,A公司注冊地為某市市中心,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第一季度實際繳納增值稅30萬元,其子公司注冊地在W縣内,子公司第一季度實際繳納增值稅10萬元,子公司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那麼,A 公司城建稅=30*7%=2.1萬元;子公司應繳納的城建稅=10*5%=0.5萬元。
上述計算的城建稅也應該在第一季度繳納,城建稅是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一緻的,與其同時繳納。
4.優惠政策
《城建稅法》第六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産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城建稅法》實施後,國務院仍可以針對特定事項等制定減免稅優惠,這為不斷出台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留下了空間。
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還散見于多個規範性文件。
①符合條件的吸納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就業的企業和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的,在規定年度内,可在限額内按順序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來源:《财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21号)
《财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22号)
②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包含城市維護建設稅在内的“六稅兩附加”,且如果其已依法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優惠政策。
來源:《安徽省财政廳 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地方稅及附加的通知》(财稅法〔2019〕119号)
③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來源:《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财稅〔2010〕44号)
(4)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優惠
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作為增值是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的月銷售額≦15萬元或季度≦45萬元,免征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對應的城建稅也就沒有。
5.合并申報
《城建稅法》第七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緻,分别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2021年7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稅、消費稅分别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
城市維護建設稅申報表與增值稅、消費稅申報表整合後,在現行申報規則和功能不變的基礎上,納稅人填寫表單數量和納稅人辦稅時間将被進一步壓縮。
城建稅享受優惠的申報,不需要去稅局備案,非常簡單,隻需要填寫申報表時勾選享受的相應的優惠即可,很方便。
而且,目前,增值稅、消費稅和附加稅一起整合申報,同一張表,填表時,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繳納的金額會自動帶入,城建稅表中,不會出錯,把享受的優惠勾選上即可。
2.前面所有增值是和消費稅有關的都填好之後,切換附加稅的申報表,計稅金額會帶出,稅率也會帶出,然後再右側選擇相應的優惠政策。
3.然後返回主表查看。
其實申報表變化隻是便利了納稅人,有些數據都是自動帶出的。如果申報遇到什麼大問題要咨詢相關的稅局來解決哦!
PART THREE
新舊對照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号《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特制定本條例。 | |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确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内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
第二條 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别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産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 |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适用稅率計算。 | |
第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産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
第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緻,分别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第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保證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繳納的稅款,應當專用于鄉鎮的維護和建設。 第八條 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後,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攤派資金或物資。遇到攤派情況,納稅人有權拒絕執行。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送财政部備案。 |
第十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
第十一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
第十條 本條例自198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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