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節剛過去不久
朋友圈随處可見
鮮花、禮物、紅包轉賬
……
但有些小夥伴的七夕節回憶
不一定都是美好的
近日
這樣一則話題
就沖上了微博熱搜
2021年5月
小李和小陳在酒吧相識後
二人迅速墜入愛河
并确定戀愛關系
三個月後
二人又來到該酒吧
碰巧遇到隔壁桌的客人
出手闊綽
送了很多貴重物品
給同行的女生
看到這一幕
小陳流露出了羨慕的眼神
身邊的朋友見狀也跟着起哄:
“小李,你看别人的女朋友
都有禮物收,就小陳沒有
你是不是表現一下啊?”
在酒精作用影響下的小李
為了給女友充場面
當即就把手上的勞力士手表
摘下來戴在小陳手上
并爽快地對小陳說
“别人有的你也要有”
第二天酒醒後
冷靜下來的小李
想到自己一時沖動之下
就把價值不菲的名貴手表
随手送了出去
不禁有些後悔
便在微信上詢問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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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七夕節這天
小陳将手表戴出去玩
回來後發現手表丢了
她第一時間跟小李說了這件事
小李聽後
着急地讓小陳好好找找
實在找不到就折價賠償
但小陳卻認為
“送我的就是我的東西
我為什麼要賠?”
二人為此事大吵了一架
昔日情侶也一拍兩散
索賠手表無果的小李
來到甯波市甯海人民法院起訴
要求小陳賠償手表
價值58000元
小李認為,雙方當時是戀愛關系,當時是将手表借與小陳充場面,在交付手表時,自己也處于醉酒狀态,酒醒後也多次催促小陳歸還手表,但小陳以各種理由推脫。
小陳卻氣憤地表示,既然雙方是戀愛關系,就不存在手表的借用關系,手表是小李贈送的,贈表時小李并沒有喝醉,也沒有說明要充場面後将手表歸還,因此不需要賠償。
小李與小陳是戀人關系,小李将手表交付給小陳用于充場面,後小李向小陳讨要手表時,小陳表示手表已遺失并拒絕賠償。
根據“你戴着,别給我賣了就行”“如果真找不到就隻能折價賠,但是真丢了我也要跟家裡交代”等微信聊天記錄,小李沒有将手表贈與小陳的意思表示,在得知小陳可能将手表遺失後其多次要求小陳予以賠償,雙方還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可以認定小李雖将手表交與小陳,仍然對手表保留所有權,小陳對手表無處分權的事實。
因此,法院認定小李與小陳之間關于手表的法律關系為借用合同關系。小陳借用小李的手表後,負有妥善保管,按約定返還的義務,現小陳保管不善,造成手表丢失,應對小李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故依法判決小陳賠償小李手表損失58000元。
一審判決後,小陳提起上訴,甯波中院維持原判。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
【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此案中
你認為小李的手表
是贈與還是借用?
轉自:廣州普法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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