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宜賓市翠屏區檢察院對原宜賓市地稅局第二稅務所工作人員劉浪受賄一案立案偵查。同日,劉浪逃跑。
2018年12月1日,東航站派出所民警在重慶江北國際機場将其抓獲。并于同月對此案立案調查。
其間,劉浪表示不服,他辯稱自己因嚴格執法以及工作中的矛盾,導緻本案的行賄人及同案人熊某對他栽贓陷害,他逃跑是害怕被辦案機關刑訊逼供。
最終四川省宜賓市中級法院判處劉浪犯受賄罪,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五萬元。
【1】潛逃5年終抓獲歸案
2008年至2013年4月期間,劉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熊某共同為古某、高某等人在房地産交易過戶過程中謀取利益,共同收受賄賂18.7萬元,單筆賄賂從7千元到3.3萬元不等。
2009年至2013年4月,劉浪和熊某為宜賓從事房地産經紀業務的鄭某、郭某、劉某等人所經辦的房地産交易業務過程中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上述人員的14筆賄賂共計16.5萬元,單筆賄賂從3千元到2.1萬元不等。
2013年6月6日,宜賓市翠屏區檢察院對原宜賓市地稅局第二稅務所工作人員劉浪受賄一案立案偵查。同日,劉浪逃跑。
經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檢察院審理查明,劉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同案犯熊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計35.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屬數額巨大。且劉浪在受賄一案立案偵查的同日潛逃,于5年後才被抓獲。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法院做出判決:被告人劉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币65萬元。
【2】被告人不服,稱被人誣陷
劉浪不服,提出上訴,辯稱自己是負責對房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和制票的,他審核稅種和稅額,審核後交熊某确定後,再根據熊某确定的稅種和稅額制票。
其還稱,因自己對熊某擔任科長不服氣,故産生矛盾,另其在工作期間,因嚴格執法,引起納稅人不滿。他聽說熊某和一些中介人員誣陷他,擔心偵查機關會對自己刑訊逼供,故于2013年6月6日逃跑。
經查,其一,本案認定劉浪受賄,有行賄人的證言,以及同案人熊某的供述、相應房産登記手續等證據證實。其二,本案多名行賄人指認劉浪與熊某共同受賄,熊某亦對上述共同受賄事實供認不諱。其三,在其中四筆賄賂事實認定中,劉浪受賄的證據不足。
依照事實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四川省宜賓市中級法院不予認定。
綜上,法院認為劉浪受賄的大部分事實成立,但部分事實證據不足,會依法予以糾正。
最終,四川省宜賓市中級法院做出判決:劉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币25萬元。
潇湘晨報記者 溫豔麗 實習生 李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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