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看到一個問題:
其實,并不是每個财務人員都會遇到的上面的問題,在一些小企業,由于老闆很可能是沒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在一些公司涉稅問題上會詢問财務人員一些财稅問題,甚至是公司成立等方面的建議。
所以,這個時候很多小夥伴們不想讓自己在老闆面前顯的那麼的不專業,就四處打問,找資料,所以,不管合夥企業的問題你現在用不用的到,多學習,總有用到的時候。
下面我們用一個個小問題,對合夥企業做一個簡單的了解。
合夥企業是不是“企業”?很多人存在的誤區!
一聽說“公司”、“企業”我們經常會想到的稅就是企業所得稅。說到“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時,有很多小夥伴們誤以為它倆也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一個很普遍的誤區!
合夥企業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的,人數≥2,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一般理解,企業組織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但是實際上,合夥企業雖然帶“企業”兩個字,但是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不屬于法人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意:個人獨資企業也沒有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
合夥人是個人還是企業?合夥企業對合夥人有什麼要求呢?
合夥企業可以簡單劃分為兩類: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合夥人如果是自然人就交個稅,如果是法人股東和其他組織的就交企業所得稅。
舉個例子,貓叔和A有限公司成立了一個合夥企業B,就貓叔而言,繳納個人所得稅,A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想成立普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有限制,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禁止成為普通合夥人。但是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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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成立一家合夥企業,但是分不清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主要區别在哪?
提醒:如果合夥人以勞務出資,這種情況隻能在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才能發生。
區别一 營業執照上名稱不一樣
1、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标明“普通合夥”字樣;
2、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标明“有限合夥”字樣。
區别二 出資人數不一樣
1、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2,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
2、而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2-50人,且至少有1個普通合夥人。
也就是普通合夥企業隻有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至少一個有限合夥人。
區别三 責任承擔不一樣
1、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全部為普通合夥人;
2、有限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既有普通合夥人也有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特殊情況除外。
區别四 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不一
1、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委托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2、而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中的事務,隻有普通合夥人才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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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别五 能否與本企業進行業務交易
1、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交易禁止),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争的業務(競業禁止);
2、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夥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争的業務。
Q44
合夥人入夥需要承擔入夥前的企業債務嗎?
1、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入夥,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如果退夥,對退夥前發生的債務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人入夥前後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退夥,對退夥前發生的債務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入夥前後均是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退夥,對退夥前原因發生的債務,以退夥時取回的财産為限承擔債務責任。
Q5
合夥企業中法人合夥人:利潤到手才需要繳稅???
合夥企業在納稅上比較奇葩,由于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隻交增值稅不交所得稅,它本身并不是所得稅納稅主體,是各位合夥人自己交稅的。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規定,合夥企業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但是在實務中,往往不知道什麼時候去确認收入申報繳納稅款?有的認為我利潤分配實際拿到手了再繳稅才比較合理啊!于是就有人對法人合夥人如何申報納稅提出疑問。
問: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隻有在合夥企業做出分配決定時再确認繳納?還是實際取得利潤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呢?到底應該以哪個時點去确認收入呢?
分析:
首先,小夥伴們,你有準确理解什麼叫“先分後稅”嗎?
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59号):”三、合夥企業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此處的“分”是“劃分”的意思,并不是實際的分配。換句話說,按現行政策規定,隻要合夥企業實現了收入,不管是否向投資方做出分配利潤的決定,投資方都需要按規定确認當期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具體來說,投資企業首先需要計算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對于稅會差異之處,需進行納稅調整;然後,根據分配比例,計算應分得的所得額,并入投資企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确定比例:
協議約定比例——協商分配比例——實繳出資比例——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資合夥企業如果發生虧損的,計算的虧損不能抵減投資方的盈利。對于同時投資多個合夥企業的,其中一個被投資合夥企業發生虧損,也不能抵減其他合夥企業的盈利。
舉個例子,A公司作為B合夥企業的法人股東,合夥協議約定A公司可以按照30%的比例分配B合夥企業利潤,2020年B合夥企業的利潤為2000萬,并未向投資人做出利潤分配的決定,但是A公司應确認應納稅所得額=2000*30%=600萬元,同時,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41欄次“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應分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賬載金額中填入0,稅收金額填入600萬元,納稅調增600萬元。
2.留存收益納稅後,後期再分配時不需繳稅。
Q6
合夥企業發生合夥人退出或合夥份額轉讓如何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投資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企業的投資者進行投資,其持有的是合夥企業份額,而不是企業股份,其體現的是原合夥人退夥、新合夥人入夥的形式。
因此,一是合夥人退夥,應就歸屬到該合夥人當年度未繳納經營所得的未分配利潤部分,征收“經營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二是合夥人将其投資份額轉讓,從合夥企業層面,應對合夥人進行退夥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經營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從合夥人層面,應就新合夥人取得原合夥人的份額,所支付的溢價部分,征收原合夥人的“财産轉讓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相關問題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将其名下的房屋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是否需要繳納契稅?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82号)第六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征契稅。
2.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出資額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号)第一條的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因此合夥企業出資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3.合夥人從合夥企業提款,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無論是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還是法人合夥人,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進行的合夥人提款,由于合夥人每年已經就其從合夥企業應分配的所得份額繳納了所得稅,因此,合夥人提款時無需重複再繳納所得稅。但如果合夥人的提款額超過了其在合夥企業的财産份額所對應的累積計稅基礎,其超過部分普遍被視為該合夥人的當期應稅收入,申報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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