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目前沒有“臨時工”的稱呼,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
臨時工在勞動法實施後,享有與正式工相同的勞動保障權益,所以臨時工的工傷認定标準同正式工相同。
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幹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予以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工傷認定标準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和第15條的規定,以下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總結:随着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與人性化,臨時工工傷認定标準以及工傷賠付的處理基本都能等同于正式工,有效的保護了臨時工的權益,在臨時工受到工傷時也能保證臨時工的福利,減輕臨時工的負擔。對于臨時工工傷來說,其鑒定結果的嚴重性對于其賠償問題是決定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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