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長去世無子女房産該歸誰?年過八旬老人去世後留下房屋因沒有法定繼承人且未立遺囑,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兄長去世無子女房産該歸誰?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年過八旬老人去世後留下房屋
因沒有法定繼承人且未立遺囑
房屋變成無主财産
應該歸誰所有?
基本案情
生于1936年的蘇婆婆,其祖父母和父母親均已于多年前去世,哥哥姐姐均于1948年去世,且其檔案中無外祖父母的記載。蘇婆婆在婚後與丈夫沒有生育及收養任何子女,其丈夫于2007年去世,丈夫的父母在此之前也已先後去世。2020年,蘇婆婆去世,留下位于廣州市海珠區一套房屋。
由于蘇婆婆沒有法定繼承人,且其生前未立遺囑,依照法律規定,該遺産或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
蘇婆婆去世後,侄女梁女士與其丈夫向法院申請認定該房屋為無主财産,并判決歸其二人共同所有。
梁女士夫婦稱,由于嬸嬸蘇婆婆沒有子女,多年來,兩人時常照顧蘇婆婆的生活起居,梁女士有時還會住在蘇婆婆家陪伴老人。兩人經常接送蘇婆婆去醫院看病;蘇婆婆住院時,也由兩人輪流陪護,并以家屬名義簽署各種醫療資料、醫療文件。蘇婆婆去世後,兩人為其送終、辦理喪事。梁女士夫婦稱,2020年6月下旬,蘇婆婆曾帶領梁女士辦理房屋的遺贈手續,但因材料不齊,當時沒有辦成。
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蘇婆婆遺留的位于廣州市海珠區的房屋一套為無主财産,歸申請人梁女士夫婦共同所有。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受理認定财産無主申請後,經審查核實,發出财産認領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财産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
本案中,蘇婆婆去世後遺有廣州市海珠區房屋一套,未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亦無法定繼承人。法院依法發出财産認領公告,公告期滿,無人認領上述财産,應認定為無主财産。申請人梁女士夫婦對蘇婆婆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可以分配适當的遺産,故申請人申請要求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為避免因财産繼承問題産生糾紛,建議被繼承人及時訂立遺囑,必要時可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綜合:廣州中院、湖南高院
來源: 中國普法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