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對于工薪階層來說,每個月的工資是我們維持正常生活的保障,用人單位應該按時向員工發放工資,但是拖欠工資的事件也層出不窮,我們應該如何追讨被拖欠的工資?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法律上對于拖欠工資的定義?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内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内的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内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拖欠工資賠償金怎麼算?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内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标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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