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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對象重新拘留的條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4 22:07:10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執行機關怎麼能做到監視呢?嫌疑人會不會逃跑呢?上次給大家講解了關于行政拘留的一些内容,今天再來跟大家一起來分享關于監視居住的一些知識。那麼,什麼是監視居住呢?監視居住的這個詞我們并不陌生,但具體什麼意思,怎麼執行,大家想必并不清楚。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監視居住的對象重新拘留的條件(監視居住如何監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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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内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還有要暫扣身份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等。

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相關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裡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如果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了這些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還要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更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對于公安機關來說,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必須有續偵材料,且有偵查的實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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