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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納金怎麼算違約金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5-02 05:49:00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聽說違約金與滞納金這兩個概念,多數出現于各種合同中。但在實際操作中中,無論是普通公民,還是法律人士,經常會出現兩者的混用,甚至濫用。那麼如何正确使用這“兩金”呢?

滞納金怎麼算違約金(違約金和滞納金是什麼)1

其實,違約金和滞納金存在重要區别,分别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系主體之間。而滞納金屬行政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如稅費、工商管理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系主體之間。

滞納金怎麼算違約金(違約金和滞納金是什麼)2

我們看一下二者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标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标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财産。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将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将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違約金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4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所以在合同糾紛中,違約金約定的數額原則上不能超過造成損失的30%,否則會被認定為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滞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滞納金主要作為稅收、行政部門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具體以下三個特點:(1)法定性,是指滞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2)強制性,是指滞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3)懲罰性,指的是滞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

根據滞納金的以上特點,滞納金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系主體之間,其具體适用的規定在各個行政法規或者經濟法中。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又如:在2017年1月1日,央行正式實行《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取消滞納金,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可以看出滞納金已不再适用于民事平等主體間。

滞納金怎麼算違約金(違約金和滞納金是什麼)3

違約金是平等主體之間因逾期履行義務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滞納金是民事主體逾期履行國家行政義務而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形式。平等主體之間的“滞納金”條款,應當按照合同法中規定适用民事法律,繼續濫用或者混用滞納金條款,可能将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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