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解決的方式隻有兩種,一種是私了,一種是公了。私了就是雙方私下協商或者在有關部門的調解下達成和解;而公了就是直接走法律程序,經法院審判。
農村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五種:1、當事人協商。當事人協商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則,是最省力、最經濟的解決方式,且可以将糾紛化解在萌芽階段,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好處。
2、私人(中間人)調解。這種解決方法以中間人的私人關系為紐帶,用中間人的特殊身份去影響和推動雙方當事人達成諒解和協議,在家庭民事糾紛中特别常見。中間人一般為雙方當事人所信任的長輩或親戚朋友。
3、自治調解。自治調解是指由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民事糾紛。自治調解的實質是在群衆自治組織的基礎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協商解決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村委會組成人員中即有一名專門調解委員來負責農村民事糾紛的調解。這是目前農村最常見、最有效的解決糾紛的途徑。
4、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由行政機關調解部門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實踐中一般由鄉(鎮)一級機關調解部門進行。行政機關應堅持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若糾紛久調不解,應通知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
5、訴訟解決。訴訟解決是指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以國家強制力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糾紛解決途徑,是效力最強的解決手段。當糾紛通過其他手段無法解決時,司法将最終對之進行救濟,即司法最終救濟。
我國農村矛盾糾紛具有鄉土性。我國農村社會是人與人、人與土地、各種事物、空間充分接觸和了解的熟人社會。農村糾紛具有鄉土性,大都是“家務事”或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往往起因簡單,标的額較小,但所涉及的人際關系複雜,如果沒有得到及時圓滿解決,矛盾容易激化,甚至釀成刑事案件。
當下,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村民與村民之間、村民與外界之間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交往不斷擴大,農村民商事活動更加活躍,矛盾糾紛更加多發。
除了傳統的婚姻家庭糾紛、鄰裡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外,農村還出現了新類型的糾紛,主要包括改善居住條件引發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土地承包流轉等關系引發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人身權領域中的選舉權糾紛、名譽權糾紛,村民之間因商事活動引發的勞務合同及勞動争議糾紛、挂靠經營合同糾紛,村民自治引發的村務管理糾紛以及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土地征遷補償糾紛等等。
但這些新類型糾紛仍然離不開熟人社會的本質屬性,也同樣具有鄉土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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